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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税收法律争端的解决机制

2016-10-01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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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税收争端的实践进展很快,它与通过行政司法机构或普通司法机构实施的诉讼在解决税收争端上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法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各种税收法律争端可以根据其争议事项的不同性质划分为四类:一是由计税依据,即税基确定引发的,这在实践上最为常见;二是关于税款缴纳的;三是由税务行政机关越权行为引起的;四是有关税收法律责任的。在法国税法对前两种争端的解决机制制作了较有特色的专门规定,而后两种争端则借助通常的行政法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由确定税基引发的争端的解决  对征纳双方由于税基引发的争端,除了通过最为常见的由上级税收行政机构实施复议来解决之外,法国税法还规定了两种具有特色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其一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予以减免,其二为由咨询机构通过仲裁来解决。  (一)非诉讼的行政解决机制  1、行政机关对纳税人义务的减免  法国税法明确规定,所有纳税人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其应纳税额或应支付罚金的请求,但这种请求只适用于直接税。纳税人在请求减免罚金时不受任何其他限制,即原则上,只要纳税人由于自身困难无法支付罚金时,就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请求。税务机关对是否给予纳税人减免上享有自由裁量权,纳税人不能对税务机关决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至于是否给予减免则取决于纳税人请求减免的具体数额。实践中,对于具有重要和数额较大的减免请求,通过由法国主管税务工作的经济、财政与部和部长和隶属于该部的税务总长来决定。法国议会于1977年12月29日通过了第77-1453号法律,专门设立了有关税收、关税和外汇兑换的争议解决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评政院(Conseil d Etat)、审计院和终审院的人员组成,其职责是针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请求向税务机关提供咨询意见,但该咨询意见对税务机关的决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统计,从1996-2000年,法国纳税人提出的税收减免请求数量呈上升的趋势,从99万多件增加到105万多件,其中涉及的最主要税种是由地产税和住宅税构成的地方财产税。  纳税义务可以得到减免的另一种途径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与上述做法不同,“协议”减免只适用于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本身;这种减免是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由税务机关承担纳税人应支付的罚金数额的义务(但不包括延期支付的利息),作为代价,纳税人则于协议义务提出诉讼的权利。显然,通过达成协议这种类似于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税收法律争端,在法国税法上被认为具有终局的效力。同时,法国税法对达成协议的程序作为较为灵活的规定,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可以主动向对方提出达成上述协议的请求,无论是在税款交纳之前或之后都可以,以消除可以出现的税务法律诉讼。  2、税务咨询机构的仲裁  法国存在很多咨询机构,其功能在于预防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或者对该争议事项提供仲裁。“直接税与营业税地方委员会”和“地方税收协商委员会”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个组织。前者由地方行政法院的法官,税务机关派出的具有相当于主要税收调查官地位的人员以及纳税人代表共同组成。该委员会主要针对有关税务争议的事实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后者由地方税务机构的主任官员、隶属于经济、财政与工业部的税务总局派出的三名官员、三名纳税人代表、一名公证人以及普通法院的一名法官共同组成。该委员会主要针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印花税征缴过程中,对有关交易价格的确定或估算方面发生争议时提供咨询意见。  (二)司法诉讼的解决机制  法国税收争议司法诉讼的解决机制具有一个显著的特征;纳税人在提出司法诉讼前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经济请求,即以行政救济为法定的诉讼前置阶段,其形式是向有观赏挥舞机关作出先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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