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的税务处理
2016-10-03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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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解读了国税
摘要:本文解读了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中所得税预征的税务处理,并通过案例说明了未完工和完工开发产品税务处理具体的操作。为纳税人准确把握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规避税收风险提供了操作上的依据。
关键词:预售收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 计税毛利率 计税成本
一、.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预计计税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明确:适用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国税发[2006]31号文与[2003]83号文规定的不同点在于,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营业利润率与计税毛利率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营业利润=预售收入-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计税毛利=营业收入-计税成本;计税毛利率=计税毛利/预售收入。
采用营业利润率预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当初不再考虑期间费用支出的多少;而采用计税毛利率是将取得的预售收入乘以计税毛利率后的毛利减去当期实际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按预售收入计征缴纳的税金及附加)。采用计税毛利率法更加、合理、合法:营业利润率法在取得预售收入的当期却不考虑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费用、税金及附加,一律实行统一比例,对完工后还应当对以前发生的费用、税金及附加进行“秋后算账”,从而给纳税调整会带来很多的麻烦;计税毛利率法,对实际发生的费用、税金及附加,已于发生的当期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只需考虑产品的计税成本问题。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当期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如下:
当期计税毛利额=当期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毛利额—当期期间费用—当期已交税金及附加
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3%
二、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或未对其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和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国税发[2006]31号文与[2003]83号文规定的不同点在于,从税收的角度明确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计税成本和收入确认的原则,促使企业按规定及时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对此,纳税人应高度重视,避免由于开发产品完工,不及时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而被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带来税收上的风险。
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如下:
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
=预售收入确认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税成本(预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预售收入毛利额=当期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
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预售收入毛利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