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税务代理业务的发展与创新(4)
2016-11-28 01:00
导读:四、开展面向外资企业的新型税务代理业务的探讨 (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
四、开展面向外资企业的新型税务代理业务的探讨 (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代理行为发生的前提,必须是代理双方自觉自愿。代理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其代理,被代理人也不得违背代理人意志,胁迫为其代理。双方是协议契约关系。 2.公正原则 税务代理机构和人员作为中介,是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行为主体,其代理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符合委托人的合法意愿。这就要求代理人必须完全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行使代理权限。 3.有偿服务原则 税务代理是一种以专业知识和技术提供服务的行为,理应实行有偿服务,这是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价值体现,完全符合市场原则。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必须同其他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通过服务取得收入,抵补成本,获取利润。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税义务,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守法,从而提高依法纳税、扣税的自觉性。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税务代理的又一重要原则。通过税务代理,不仅可以使企业利用中介服务形式及时掌握各项政策,维护其自身的权益,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必要的处罚,而且还可通过税收筹划等新型税务代理业务,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减少损失。
(二)新型税务代理业务的基本服务流程探索 上文的分析已经表明,随着外资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其对于税务代理的需求层次将逐渐由传统的流程模式化代理转向以税收筹划、涉税风险诊断为特征的新型的研究创新化代理。目前国内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在提供税务代理服务上虽具有自身的一些天然的优势,但也存在着自身服务水平较低、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以及市场主体意识不强等不足。面对着外资企业未来对于税务代理特别是新型税务代理需求的不断增加,作为主要供给方的国内中介机构在不断弥补自身不足的同时,也应积极探索税收筹划、税收咨询等新型税务代理的服务流程规范。 在这一点上,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与探索,在发展传统税务代理服务的同时,大力开展以企业税务咨询、涉税风险诊断、税负状况分析、专项税收筹划等多项为外资企业所需求和认可的新型税务代理业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我们在长期的代理业务中形成的一套基本服务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1.代理业务的多渠道营销。通过与既有客户的交流,专业媒体、纳税人俱乐部等多渠道的沟通与交流,宣传自身的新型税务代理服务理念与内容,使得纳税人逐渐认同这些服务,了解其功能与效果,从而形成潜在客户。 2.与申请客户进行前期交流与谈判,明确具体服务目标。通过专业人员与申请服务客户的多次交流,了解客户的需求目标,并让客户了解我们中介机构所能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最终明确双方的委托代理服务目标与方式,形成服务协议。 3.成立项目组,进行前期资料收集。针对服务内容,结合目标客户的自身属性,分析其所在行业的整体税收生态环境、相关的税收法律规定以及与目标客户委托服务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 4.项目组现场诊断与咨询。在前期资料收集和研究的基础上,项目组进入到委托客户现场,通过调阅相关资料、访谈业务人员,抽查具体凭证等方式,形成咨询诊断结论。 5.形成项目报告书。在现场诊断与咨询后,对形成的咨询诊断结论形成专门的项目报告书,报送委托企业决策层。 6.事后定期回访与反馈。在结束专项代理服务后,由项目参与人员定期回访委托企业,了解咨询报告执行情况,对企业的反馈意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形成委托代理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