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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所得税制改革概况与分析(4)

2017-02-03 01:07
导读:三、西方国家所得税制改革对我国所得税制建设的借鉴 (一)坚持税收适度调控 20世纪80~90年代世界税制改革的背后其实是发达国家对市场与国家干预(
  三、西方国家所得税制改革对我国所得税制建设的借鉴  (一)坚持税收适度调控  20世纪80~90年代世界税制改革的背后其实是发达国家对市场与国家干预(调控)关系认识深化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国家干预,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刺激供给面增长。但是供给面管理是一项长期政策,它并不能从容应付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尤其是短期的需求面问题。这使得20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改变了20世纪80年代的单向调节政策,在重视市场机制、刺激供给的同时,又重新表现了对国家干预的宠爱。这种长短期结合的双向调节机制是西方国家在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之间找到的一个均衡点。这个均衡点的确切位置虽因各国国情差异而有所不同,但20世纪90年代没有一个发达国家只青睐其中的一方。世界税制改革的历程表明: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各有优缺点;在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的前提下,国家干预作用的重点应是市场调节失灵和市场调节乏力的领域;两者是相互补充关系而不应是替代关系。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长达110个月的经济增长奇迹,其原动力来自于20世纪80年代里根政府对供给面因素(如、等)刺激政策的作用,但是离开了20世纪90年代克林顿政府灵活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如此长时间稳定而持续的经济增长恐怕也不会发生。  我国当前经济增长放慢、失业率上升、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的根源,不是需求问题,而是长期的供给问题。影响供给的原因主要有:缺乏创新的动力和压力;科学体制缺乏生命力;制度和政策、环境妨碍创新;体制市场化程度较低;教育落后。这些问题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来解决,国家干预的作用应当是辅助性的。市场机制与国家调控的关系具体到税收领域,就是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关系。税收中性的实质是“税收应当不扭曲或尽可能少地扭曲市场机制的作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税收过度调节”,“建立简化、科学、低税负、低成本的税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税收征收效率”。③ 西方国家的税制改革在20世纪80年代强调税收中性,而20世纪90年代转向追求税收效率(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结合),这种转变并不意味着税收调控优于税收中性,只是说明税收中性不能独存,应与税收调控互相配合才能达到税收效率。的确,纯粹的税收中性是不存在的,但税收中性的现实意义在于我们应防止税收过度调控,保证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西方税制改革的实践充分说明,税收中性只有和税收调控互相配合才能达到税收效率的境地。同我国的宏观调控一样,税收调控也存在着众多的“越位”与“缺位”。前者如“税收万能论”的种种表现,后者如税收调控在调节分配、保护环境、引导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的力有未逮。西方国家的税制改革经验表明,我们一方面应按要求取消过度的税收干预,保证市场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又应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保持税收适度调控。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45%的最高税率近期可能并不高,特别是在我国没有开征遗产税以及财产税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当前通货膨胀率低,9档税率虽比发达国家平均值多一些,但负效应并不明显。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着诸多必须加以改进的方面,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经验,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1.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是累进税制,但累进效应仅限于工薪收入、劳务报酬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部分,其他所得由于分类所得税模式下实行比例税率,所以累进程度相当低。因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并没有发挥出上的效果。要完全解决分类所得税制的这种弱累进性,最好的办法是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但综合所得税制对征管水平的要求很高,这也是发展家个人所得税制较少采用这种模式的原因。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超过50%的税款流失②, 使得我们对我国目前的征管能力难以表示出乐观态度,同时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普遍不强,这都限制了当前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权衡利弊,适合我国目前以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国情的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首先实行分类源泉扣缴,以保证税收收入,其次年终综合申报,汇总所得,统一扣除,多退少补。  2.扩大税基。采用“综合税基”在我国尚不现实,但是我们应将各种货币化的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基。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确定不是列举法,而应是排除法,除了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以外的个人所得都应计入所得税税基。  3.调整扣除项目,提高扣除额。目前的状况是工薪收入、劳务所得扣除数额低,没有反映出经济状况的变动,如基本生活费支出、教育支出、医疗支出增加等变化。由于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单一,月综合收入800元的扣除额使过多的工薪阶层人员进入纳税人的行列,显然不符合我国现状,更违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目的。由于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相当小,所以我们对个人所得税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它的收入功能上,忽略了它的调节功能。虽然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有潜力的税种,但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不高的现实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不会太突出。税制发展完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自身制度的完善而是为了服务经济。针对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但人均收入又不高的情况,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比收入功能显得更重要。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但数额低,而且形式单一。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除了有标准很高的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诸如儿童、教育、老人等扣除或补贴。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并在以后年度内,根据基本生活费支出的变动而灵活调整。目前,确定扣除标准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养老、教育、住房以及医疗等基本生活支出。鉴于我国较低的人均收入水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成熟和完善将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所以在制订扣除标准时考虑这些因素是很有必要的,从长远来看这将有利于缓解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增加经济发展的推动力。  4.加强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维护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如此之低,除了税源不足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征管不力。征管不力的后果,一是税款流失,二是把大部分税负都压在了实行源泉控管的工薪阶层身上,破坏了横向和纵向公平。当前加强征管的重点应放在基础建设上,具体包括:保证存款实名制发挥作用并建立收入登记制度,这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前提;加强社会协税功能,建立银行、证券、房地产、期货等部门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收入、储蓄、交易的信息资料制度;推进征管的化,特别是建立税务机关自己的或与其他部门共享的个人收入状况数据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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