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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2)

2017-08-09 01:52
导读: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股东增加的持股数量不属于应税所得。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而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

  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股东增加的持股数量不属于应税所得。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而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出资人无须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是上海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先生。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自然人股东增加的持股数量中,部分属于应税所得,其余部分则不属于应税所得:作为净资产组成部分的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在折成股本时,属于股东应税所得;作为净资产组成部分的资本公积折成股本时则不属于股东应税所得。其主要理由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投资性收益,资本公积不是投资性收益。未分配利润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配利润后的余额;盈余公积是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或者转增资本金、分配股利;资本公积作为净资产折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虽然导致股东持股数量的增加,但不属于投资性收益。另外,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教授即持该观点。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股东持股增加的数量全部属于应税所得。即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在折成股本时均属于股东应税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的谢峰先生即持该观点。该观点认为,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都是投资性收益,在一般情况下,虽然资本公积不属于投资收益,但在公司整体变更时,由于其与公司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一起作为净资产折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客观上导致了股东持股数量的增加,因此,资本公积在公司变更设立方式下应属于投资收益。中介机构在为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时,将折成股份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全部作为应税所得,由公司据此向地方税收征管机关提出免缴或缓缴个人所得税申请。
  2.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操作。不仅理论界对自然人股东的应税所得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实务界也是如此。不过,实务界关注的重点在于如何处理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免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向地方政府提出免税申请,地方政府批准予以免缴。如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出具杭政办函(2002)80号《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确认,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免缴因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如,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辽宁奥维通信有限公司对由未分配利润形成的增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由自然人股东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地方税收征管机关同意,采取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自行缴纳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不再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以规避证券监管机构在审查公司IPO申请时可能提出的税务方面的质疑。如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同意,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在股东转让持有的股权时,由自然人股东自行直接申报缴纳。三是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公司变更设立时,自然人股东并无现金流入,要求其以现金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比较困难,因此,地方税收征管机关同意自然人股东暂缓缴纳。如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同意,杭州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或企业上市后按规定缴纳,缓征期最长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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