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2017-08-09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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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人们对有
[摘要]目前,人们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涉及的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有应税所得,以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对整体变更前后公司实收资本和股东持股数量变化的分析可以看出。应根据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增加的来源构成确定其应税所得和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以进一步完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关键词]整体变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发起设立的特殊表现形式,亦称之为变更设立。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时,由于公司尚处于创立阶段,发起人承担的主要是出资义务,其收益权尚无实现的物质基础,因此,也就不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但在公司变更设立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有可能大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数量也有可能因此超过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该超过部分是否属于自然人股东的应税所得,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便产生了。
整体性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在变更设立过程中,公司股东的数量及持股比例必须保持不变,而发生变化的主要是公司实收资本和股东持股数量。就某种程度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就是公司实收资本和股东持股数量发生变化的过程,实收资本和股东持股数量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1.实收资本不变,股东持股数量等于出资额。在该情形下,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仍等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数量仍等于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在变更设立过程中,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数量没有增加。
2.实收资本减少,股东持股数量小于出资额。在该情形下,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小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数量小于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在变更设立过程中,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数量不但没有增加,相反,其拥有的股份数量减少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具体实践中,上述两种情形均非常少见。
3.实收资本增加,股东持股数量大于出资额。在该种情形下,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大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数量大于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这种情形最为普遍和常见。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目的主要是谋求上市,这类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往往都较强,具有增加实收资本的潜能。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一般较小,特别是中小型的民营企业,而证券法律制度又对上市公司的总股本设定了最低门槛。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达到上市条件,在整体变更时通常将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用于大幅度增加实收资本。
在2008年第一季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20家公司中,采取变更设立方式的公司有17家,占公司总数的85%。变更设立后,该17家公司实收资本增加了72922万元,增加幅度达82.37%(见表1)。与此同时,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数量也相应增加了82.37%,该增加的部分是否属于自然人股东的应税所得呢?自然人股东是否应因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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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争议与实际操作
理论界普遍认为,在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变或减少的情形下,由于自然人股东既没有增加持股数量,也没有增加任何所得,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应税所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在实收资本增加的情形下,关于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应税所得以及如何纳税的问题则颇有争议。
1.关于自然人股东应税所得的理论争议。关于自然人股东应税所得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