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所得税制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3)
2017-08-13 06:40
导读:公司参与人是对和公司有关但又不能归属于前面两类人的一个总称,具体的组成十分不同,几乎没有共同的特征。比如,公司和雇员的关系,这是公司内部
公司参与人是对和公司有关但又不能归属于前面两类人的一个总称,具体的组成十分不同,几乎没有共同的特征。比如,公司和雇员的关系,这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又如公司和供应商、经销商的关系,以及公司与政府的关系,这是公司的外部关系。由于本文主要关注公司的财产形态、组织形式和以此为基础的经济关系,因此,参与人地位不是本文的考察重点。
考察公司发展的历史,控制权形态可以分为五种,它们包括:(1)通过几乎全部投资人权实施的控制;(2)多数投资人权控制;(3)不具备多数投资人权,但通过合法手段实施的控制;(4)少数投资人权控制;(5)经营者控制。在第一种形态下,典型的比如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股东往往既是公司财产出资人,同时又是公司日常经营计划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并严格掌控公司的发展,因此又属于公司的控制人。在这里,投资人权和控制权合二为一。但是除了第一种形态,其他所有形态都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部分甚至全部投资人并没有基于自己拥有的投资人权在公司中获得实际的影响能力。比如在少数投资人权控制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其控制权取决于他们从分散的股东手中吸引足够代理(投票)权的能力,以使这些代理(投票)权与他们持有的实质性的少数股权相结合,在一年一度的选举中控制大部分的投票权。而该少数投资人权可能仅占所有权总数的百分之十几。
上述事实表明,公司的投资人和控制人并不始终处于同一个利益共同体。相反,考虑到现代公司两权分离的要求,以及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在市场经济中所占据的重大优势,投资人和控制人往往是相分离的,甚至是对立的。 (二)从投资人、控制人的关系看美国公司所得税制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采用上面的描述来分析美国所得税制中处于特殊情况的几类经济组织,我们发现有限责任公司和S公司的共同点在于,其投资人和控制人的关系非常紧密,一般情况下往往互相融合、难以区分。这种关系不仅仅表现在身份的同一上,即一个人同时是投资人又是控制人,还主要表现在投资人在控制公司方面具有极大的权力。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的“组成成员”,由于合同自由是这一组织形式的核心,他们往往通过组织协议对公司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定。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公司规模有限,组成成员的人数也是有限的,这使得他们可以对公司事务产生具体的关注和兴趣,并能够在事实上施加影响。
在S公司中出现了类似的情况。IRC要求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小型商业经营公司”才能成为S公司;其股东不能多于75个主体,考虑到财产信托也可以成为股东,实际的人数可能更少;此外,一层股份的要求进一步限制了开放式公司成为S公司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想象,S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恰恰相反,开放式合伙和众多上市公司,他们的主要特征是投资人和控制人的身份决然分开。现代公司作为资合性经济组织,两权分离是其本质要求,尤其是当其规模较大的时候。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成千上万;当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时,债权人的人数也几乎不能有效计量。因此,即使投资人想要参与公司的具体运行,也往往通过正式的会议选举形式,而不能通过直接的、私下的、即时的方式参与。公司的控制人管理公司的经营,具有专业化、技术化的特征,他们实际上形成一个既存的阶层,从而有别于公司投资人。在极端情况下,个别投资人(如证券市场上的小股民)甚至不能对公司产生任何影响,而只能被动地接受控制人赋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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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结
美国税法对可承担所得税负的公司的选择,与不同公司中投资人和控制人的关系有关。由于控制人在大部分时间代表公司,因此上述关系可以进一步简化为公司与其投资人的关系。对那些与投资人联系紧密的组织体,往往不采用双重课税规则,在组织体层面不再课征公司所得税,而是按照其经济实质,将公司的所得、损失、扣除额等,根据一定的规则直接归属于其股东、合伙人或组成成员,从而向后者课征所得税。而对那些与投资人联系不紧密的公司,则根据各自的财产及财产增值状况,在组织体层面课征一道所得税,当财产向其投资人分配时,再向后者课征一道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