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所得税制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5)
2017-08-13 06:40
导读:此外,对一人公司采取双重课税模式不仅违背了应能负税原则的要求,进而违反了公平课税的原则,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不同的税负对投资者选择一人公司
此外,对一人公司采取双重课税模式不仅违背了应能负税原则的要求,进而违反了公平课税的原则,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不同的税负对投资者选择一人公司形式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形式来展开经济活动造成了影响,这又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即税制的设计不应影响投资人经济行为的决策。因此,对一人公司采取双重课税模式在理论上也站不住脚。
(三)立法建议
由此可见,根据本文判断营利事业负税能力的标准,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与公司关系非常密切,因此,不具备独立的负税能力;根据应能负税原则的要求,对一人公司采取双重课税模式并不合理。因此,在坚持对公司采取双重课税模式的原则下,对不符合应能负税原则意旨的一人公司,应采取单一课税模式,在公司层面不再课征企业所得税,从而将所得税的课征与公司的经济能力及负税能力有效结合起来,真正实现税制的科学化与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