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反失业财税理论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3)
2017-08-17 01:34
导读:三、我国促进就业与再就业财税政策选择 总的来说,就是要以经济适度增长为基础,以深化改革为动力,通过适度扩大就业财政支出,提供有效的财政税
三、我国促进就业与再就业财税政策选择 总的来说,就是要以经济适度增长为基础,以深化改革为动力,通过适度扩大就业财政支出,提供有效的财政税收政策优惠,完善社会保障等手段,实施积极的扩大就业的财政政策,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以维护就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有机统一,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1.确保适度的经济增长速度,扩大国民经济总量拉动就业需求。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通过财政政策的乘数作用,对经济快速增长及社会就业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7年来每年拉动GDP增长1.5-2个百分点,每年创造就业岗位200多万个。根据我国当前的失业状况来,总量过剩型失业仍是主要矛盾。今后,财政政策要注意调整资金投向,保证国民经济有一个较高的增长速度拉动劳动力需求。一是扩大多元化投资。政府既可以通过增发国债等方式直接扩大公共投资,也可以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非政府部门对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还可采取税收优惠、加速折旧等方式引导和个人扩大生产性投资。二是扩大城乡国内消费需求,促进生产和就业规模的扩张。我国就业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是消费不足尤其是消费不足导致经济增长乏力所致。因此要积极努力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者的货币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生产和就业规模的扩大。三是积极扩大出口,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为我国劳动力在国外市场上寻找更广泛的就业机会。 2.适度增加就业财政支出,强化财政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支持。一是要把就业投入列为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证,加强管理,确保再就业资金专款专用。二是要重点扩大公共工程建设支出,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机会。在要着力加强财政对人力资本的投资特别是对的投资、提高人口素质、改善就业结构的同时,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专门安排资金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 3.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一是要适当扩大就业税收优惠的对象及范围。在妥善解决好失业群体中最困难的国企下岗人员失业问题的同时,对城镇新增劳动力自主创业也应给予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这样做既体现公平原则,又体现效率原则,还有利于社会稳定。二是要与产业政策配合,鼓励就业弹性大的产业和行业快速发展。产业是就业增长的载体,产业结构调整是解决就业的一个有效途径。第三产业投资少、效益高、就业容量大;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以及各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已经日益成为我国解决就业问题的主渠道。财政可通过减免税、补贴等形式鼓励这些行业、部门的发展,要不分所有制性质给予其同等的财政优惠待遇和公平的经济发展环境。在兼顾就业公平的同时,优惠重点应有选择地放在与进步相关的新兴行业,高新技术行业,以及社会急需而又发展滞后的产业和行业,提高就业的经济效率和国际竞争力。三是要运用财税政策,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减少区域差异引发的结构性失业。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效发挥转移支付在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特别是在协调各地就业平衡中的作用。通过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政策,可使全国各地的公共服务水平逐步趋于均衡,使社会成员不会因地域差异就业。在税收政策上,可给予落后地区中的一些重要产业部门和企业以投资抵免或加速折旧的优惠,提高资本积累能力,扩大生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采掘业、矿产业这些利用资源较多,同时吸收劳动力较多的中西部地区的重点产业,给予减免资源税、增加增值税抵扣项目的优惠,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四是要鼓励发展教育和就业培训。运用各种财税优惠政策积极推行公办、民办、民办公助等多种办学方式以市场就业需求为导向,在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五是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减轻农村剩余劳动力对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压力。财政政策要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就地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产业和乡镇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或减免税优惠,缩小城乡就业差别。 4.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缓解失业压力。从各国实践经验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反失业财政政策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反失业的“稳定器”和“安全网”,既是解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手段,也为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证。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劳动力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的流动,也制约了城市再就业率的提高。因此,要逐步取消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福利待遇的差别,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劳动力转移成本,使失业人员及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后顾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