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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省以下分税制 财政体制改革的对策研究(2)

2017-08-19 04:46
导读:(二)关于税收增量返还比例的确定。 第一类:大部分地区比照中央对省的作法,按两税平均增长率的1:0.3全部返还到地县。 第二类:其它地区采用了不
 (二)关于税收增量返还比例的确定。  第一类:大部分地区比照中央对省的作法,按两税平均增长率的1:0.3全部返还到地县。  第二类:其它地区采用了不同档次的比率,省级财政适当集中了一部分财力。上海、广东、福建将中央的增量返还部分全部集中在省级,用于省市内转移支付。集中了部分财力的有江西、辽宁1:0.2;江苏1:0.25.内蒙是对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返还比率较低,对经济条件差的地方返还比率较高,即对呼、包二市为1: 0.3,而对其它盟市为1:0.5.  (三)关于转移支付。  在中央对地方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各省对下也进行了转移支付方面的积极探索。  第一类:在基本原则、结构、分配办法等方面仿照中央对省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进行省对下的转移支付,有代表性的是甘肃、广西、内蒙等省区。第二类:选择若干对地方财政支出较为直接、程度较大的客观因素,根据其在辖区内的相对份额,确定补助数额,有代表性的有上海、河北等省市。第三类:通过调整体制补助与上解的办法,直接进行转移支付的有福建、江苏等省。  (四)省以下分税制的特点。  1.为了确保体制平稳过渡,各省基本没有打破辖区内的既得利益格局,减小了体制改革的震荡,但相应的就是规范程度低。  2.在税种划分上,各级政府专享税种少、分享及共享多;共享税划分基准不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省较为规范。  3.在税收增量返还、转移支付制度上,越是发达的地区,省级集中的程度越高,调控力度越大。  二、地方财政新老体制平稳接轨,成效明显  通过上述改革实践,地方财政体制不仅实现了新老平稳接轨,新体制的积极效应也逐步得到发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体制改革层面,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分西已关系更加明确,初步搭起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框架。  如上所述,各省根据税种特点及其收入量,将地方税税种在地方各级政府间进行了形式各异、程度不同的划分,省、地、县三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有了明显规范;部分地区还进而调整、规范了县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一些地区在加强了省级财政调控能力的同时,还缓解了县级财政困难状况。  (二)在经济发展层面,促进了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财政收入能力均有所提高。  与经济外延型增长关联度较强的增值税大部分由中央分享、消费税全部划作中央收入后,改变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产值增长以带动财政收入增长的财源建设思路;企业所得税划归地方后,直接促进了地方政府对企业效益的关注,从而有助于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有利于地方政府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国地方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1993年是20.0:47.6:32.4,1996年变化为20.3:46.6: 33.1,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下降了1 个百分点,而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分别上升了0.3和0.7个百分点,这说明分税制财政体制及税制改革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开始发挥出了积极作用。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改善的同时,财政收入能力也在提高。按新体制口径,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3年的4.4%提高为1996年的5.5%。其积极效应从省际比较来看,则是东部省份好于中部省份,中部省份又好于西部省份。  (三)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财政收入快速增长。  新体制调动了地方政府抓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一方面,大部分税种划为地方税后,地方税务部门加强了对小税种的征管,扩大了财源,减少了税收流失。地方主体税种营业税占地方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28%上升到1996年的28.6%;同期,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地方小税,由1994年的16.7%上升到1996年的18.3%;其中,个人所得税3.2%上升到5.2%。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范围明确了、规范了,老体制的“浮财”逐渐转化为现实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1991-1993年为20.4%,而1994-1996年为36%(按老口径为25%),远高于分税制前的增长率,也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率和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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