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省以下分税制 财政体制改革的对策研究(3)
2017-08-19 04:46
导读:三、当前地方财政体制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虽然实行分税制以来地方财政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财政收入得到了快速增长,但在运行中也逐渐显
三、当前地方财政体制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虽然实行分税制以来地方财政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财政收入得到了快速增长,但在运行中也逐渐显露出了许多不可回避的矛盾和问题。当前地方财政改革与发展面临的诸多矛盾,既有过去存在并沿续下来的问题,也有实行新体制所产生的问题。
(一)分税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地方财政困难状况。 尽管地方本级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4年的5.1%提高为1996年的5.5%,但由于同期地方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率由19.1%下降为13.9%,使得地方实现财政收入(即包括上划两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同期由10.1%下降为9.7%,这说明地方财政收入能力及财政宏观调控并没有实质性提高。此外,同期地方实际财力增长率也低于财政收入增长率8.2个百分点,二者分别是19.1%和27.3%。
(二)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财权事权不统一的矛盾并没有解决,财政支出范围、结构无法调整,支出规模压不下来。 政府间事权划分是政府间财力分配的基本依据,由事权划分决定的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体制的基本要素,而且是确定财政体制的逻辑起点。现行事权及支出划分格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相比,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是各级政府的事权界定并不严格,乡里的问题越级找省里解决,县里的问题越级找中央解决的情况很多;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科目基本相同,没有鲜明的层次性。二是财权与事权不尽统一,既有上级事务地方负担支出的情况,如“上面出政策,下面拿票子”的事情经常出现;也有下级事务却由上级安排支出的情况,如中央和省的财政补贴几乎覆盖所有的支出项目。三是上级政府为共同负担事务提供的资金即专项拨款,没有规范、统一的办法,财政资金的规模效益较低、监督机制不健全。1994年起中央对省的分税制改革,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没有显著进展,致使新的财政体制在事权划分、支出责任划分、支出结构上没有进展。在一央集权的
政治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管理原则下,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不可能在事权划分、支出结构调整上有突破性动作。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明知许多支出项目与结构不合理,也无法进行必要的改进,支出规模也就压不下来,财政困难状况也就不可能从支出管理方面得到改善。
(三)地区间财政发展差距又有扩大。 现行分税制将消费税的全部和增值税的75%划为国税,目的之一在于加大中央政府的财力集中度,并且使财力集中度在地区间有一定的差异,以调节地地区利益,逐步实现均衡分配。按理说,由于增值税与消费税主要来自制造业等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贡献较多,农牧业占较大比例的地区贡献较少,这符合保护农业、支持中西部地区、照顾民族地区发展的战略和政策。但由于地区间经济基础、产业结构不同,税收结构也就有很大区别,这就造成实际运行结果与改革初衷不一的局面。以第二产业为主导型经济的地区也即老工业基地,收入以增值税为主,增值税大头划为中央税以后,地方发展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而工业化程度低的地区,其第一产业所提供的财政收入又很有限,其第三产业起步晚发展慢,上划两税在地方收入中也占较大份额,中央的集中度并不低。换言之,在新体制下,真正得益的是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第三产业相对发达的地区。我们以上划两税占实现总收入的比重来看中央向各类地区的财力集中度,可知中西部地区高于全国地方平均值,民族地区又高于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地区高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
(四)税收征管和分级分税的财政体制相脱节。 当前财税分家、税税并立,问题不少,矛盾尖锐。一是国税与地税征管范围互有交差,在代征收入上由于不存在责任和利益关系,征管力度不够,造成收入的流失,而现在国税与地税交叉征收的税种有10个之多。二是地方财政部门缺乏对地方税务部门的制约权,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讨价还价,完成正常的税收任务都需要财政奖励,加大了税收成本。三是国税垂直管理与地方财政并不衔接,但国税征收的“两税”对地方预算有很大的影响。四是为了平衡国税地税机构的待遇,地税实行省级垂直管理,与地、县级财政产生新的“条块矛盾”,割裂了地方预算收支的统一性,地方财政处于从属地位。五是在企业户管分工上,除按过去的隶属关系。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外,又增加了按税种归属划分的标准,造成基层企业要应付多家税务部门的新问题(如辽宁铁岭县有八个税务部门在争税)。六是基层设地税机构成本过高,有些地方收的税还没有建设税务机构的投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