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税收筹划外部环境的思考(4)
2017-08-21 01:35
导读:目前我国法院中,精通税法和税务知识的法官数量也很少,法官在审理涉税案件时通常是向税务机关咨询,进而在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之上对案件做出裁决
目前我国法院中,精通税法和税务知识的法官数量也很少,法官在审理涉税案件时通常是向税务机关咨询,进而在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之上对案件做出裁决。这种由税务机关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审判,其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很难得到真正的保证,难以真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长远来看应该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和税务检察院,专司涉税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完善税收筹划引起的纳税争议解决途径的急迫需要。
(三)明确税务机关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
1.税务机关不宜参与税收筹划
市场的土壤培育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上有“愚昧者偷税,野蛮者抗税,精明者筹税”之说。有些税务机关在深化税收服务的过程中,把“税收筹划”作为服务为送货上门,笔者认为,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帮助税收筹划无可厚非,但税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是不妥的。
首先,税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与身份不符。税务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税收作为国家的财政来源,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人员帮纳税人做税收筹划,无异于主动减少税收收入,损害国家利益,这与税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其次,税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与职责矛盾。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基本职责。对于税法的漏洞和不足,税务人员应该向立法机关、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反映,提出合理建议,修改完善国家税收制度,而不是放纵这种行为的发生,更不应该参与利用税法的漏洞、缺陷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最后,税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不利依法治税。税务机关负责国家税收的征收管理与检查,税务人员既帮纳税人搞税收筹划,又要检查纳税人,如同自己检查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允许税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则为其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为查处各种偷漏税行为带来诸多不便[6]。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事,他们可以自己办理,或者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应该让企业、中介、政府各归其位、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2.严格依法征管,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利益,依法接受监督。但是,目前少数税务人员在广大群众特别是纳税人眼中的形象是不佳的。“吃的是鱼肉海鲜,穿的是皮尔卡丹,住的是总统套间”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税务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故意刁难、滥用征税弹性使得纳税人缺乏寻找税务中介的内在动力,有的企业只知道与税务人员搞好关系,而不重视税收筹划。有的甚至认为找事务所不如找税务局,搞税收筹划不如搞勾兑。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秉公执法、依法征税才能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才能为税收筹划市场提供生存的空间。一方面,提高税务人员的
政治素质,认真利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从思想上防止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税务人员应该以实际行动做人民的真正公仆。另一方面,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监督。权力与监督是社会的一对矛盾体,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必须在相应的监督制约之下,这是依法治税的基础和保证。监督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监督也有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外部监督分为行政监督、纳税人监督、社会监督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共同组成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
3.正确对待税收计划,真正做到“有税尽收、无税禁收”。
个别地区的税务机关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不切实际的税收计划,征收“过头税”。一到预计税收任务完不成时,就由领导带队,深入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在企业已经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后,还要求其再预缴、多缴一些或者将本应在当年抵退返还的税款挪到以后年度抵退返还,并将这一做法当成保收增收的工作经验加以宣传推广。更加“高明”的税务机关平时很少进行税收宣传和纳税稽查,在任务完不成时,便采取严厉的措施,对一些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大户,加大稽查力度,一旦发现问题,从重处罚;或者与公安部门配合将企业法人送进拘留所。这些做法都会严重税收筹划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不利于税收筹划的开展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