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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2)

2017-08-24 05:12
导读:2.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各州之间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即财力强的州拿出部分财政收入“捐给”财力弱的州。其资金来源有二种
  2.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各州之间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即财力强的州拿出部分财政收入“捐给”财力弱的州。其资金来源有二种,一种是扣除了划归各州销售税的25%后,把余下的75%按各州居民人数直接分配给各州,另一种是财力强的州按横向平衡机制将部分税金直接划给财力弱的州。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具体操作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先测定各州居民人数。联邦统计局规定,居民人数应是6月30日这一天的州居住人员数。加权人口数根据居民人头数及密度和规模系数得出;  (2)然后由联邦和州财政部门分别测算出“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和“本州居民平均税收额”。如果某州的“居民平均税收额”大于“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的2%以上,这个州就属于富裕州,有义务向贫困州转移资金;若某州的“居民平均税收额”只相当于“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的95%以下,那么该州就被列为贫困州,可以得到来自富裕州的转移支付:“居民平均税收额”相当于全国平均数95—102%的州则既不上缴也不能得到转移支付。  (3)最后是实行横向平衡的资金划拨。若富裕州的“居民平均税收额”大于“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的2%一10%之间的,则其超出部分乘以州的实际人口,得到的数额30%留用,70%上缴作为转移支付之用。超过幅度在10%以上的,则超出部分全部上缴用作平衡捐款。若贫困州的“居民平均税收额”低于“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的92%,则首行将其收入额补足到92%,在92—100%之间的差额再乘以系数37.5%,两部分相加就是可以得到的转移补助额。也就是说,贫困州最多只能补助到全国平均财政收入的95%(92%十8%×37.5%),对比之下,富裕州的人均财政支出最多不超过“全国居民平衡税收额”的104.4%(102% 8%×30%),最高与最低之间相差9.4个百分点。整个财政平衡的操作以划拨方式通过各州和联邦的财政结算中心完成。另外,在计算时对于有特殊需要的地区还采用一些特殊政策,如汉堡和不来梅两个重要大城市所在的州,在测算州居民平衡税收额时,居民数可以乘上135%的系数。海港城市(汉堡、不来梅、埃姆登)在测算税收总额时可以扣除海港维护费。  三、从德国的财政平衡制度得到的启示  1.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化  在德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都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据此而划分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范围也由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一般说来,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原则由法律形式确定,不能轻易改动,但对具体的计算公式或补助标准,财政部或专门的工作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这体现了法制性和灵活性的很好结合。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化,对于我国建立科学、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至关重要,这是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关系、有效贯彻中央政府政策意图的充分保证,也是分税制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我国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虽然对各级政府事权作了规定,但还不够明晰和规范,存在一些不合理交叉。在安排地方与的项目时,中央部门投资或补助缺乏标准,而且在实施分税制后,短时期内下达了一系列补充规定,了分税制的性。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建立和健全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形成转移支付制度的监督约束机制。各级政府的事权、支出范围和财政的划分,转移支付的具体方式、依据、公式及数量,转移支付的监管办法、预算和决算等的确定,都应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必要的司法和审计举措,以保证转移支付制度在立法、司法和审计诸方面的互相配合与协调,从而确保转移支付制度的有效实施。  2.德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可借鉴的有益经验  我国和德国相似,增值税都为共享税,但在增值税如何分享的具体做法上有较大的区别:他们在分配增值税时按各州人口数来分配,确实起到了均等化的作用;用我国的做法是: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以来,规定增值税中央得75%,地方得25%,并且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政策,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按照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1993年全部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两税每增长1%,税收返还额增长0.3%。1994年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这种共享税实质上仍然保留了旧体制下收入分配不均的不合理因素,并把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加以保留且正当化。显然,这对于增强中央财政的实力,实行地区间的横向财政平衡是不利的,在这点上,我们不妨借鉴一下德国的做法,可以按照各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口数来确定具体的增值税分配比例,在分税的一开始就有意识地兼顾公平目标,逐步缩小税收返还的规模,最终彻底摒弃“基数法”,实行“因素法”(考虑影响地方人均财政支出和收入的各项因素来确定对某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额)。  另一方面,德国政府对贫困州和需要经济发展的地区进行投资, 自两德统一后,联邦政府每年向东部地区投资66亿马克,用于改善该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经济结构;联邦政府为扶持新州的发展,还以财政和的方式筹集和设立了为期5年的“德国统一基金”1千多亿马克。这些做法对于我国实施西部开发战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各地区间经济、地理、社会各方面条件差异较大,的东南部经济比较开放和发达,相比之下,西部经济发展缓慢,但是,西部地区地理位置比较特殊,拥有非常丰富的资源,还具有悠久的文化底蕴,著名的“丝绸之路”、古都西安、敦煌莫高窟等都深深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璀璨文化,而且,在那些地区还聚集着许多少数民族同胞。无论就经济角度,还是从社会历史角度来看,党中央在21世纪初实施开发西部的战略决策,实在是英明之举。  在大开发中,财政政策大有可为。首先,我们对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要给予财政方面的大力支持,中央财政每年应向西部地区进行一定数额的投资,用于建设铁路、公路、发电网、供水等基础设施(当然还应结合考虑采用税收优惠措施吸引外资和内资进行投资)。其次,我们可以设立为期十年的“西部开发基金”,其中一部分基金可以通过中央政府开设一些特别的税种来筹集,也可在地方和中央分享的税收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例如,在地区自留的增值或个人所得税中提取20%,中央财政从其增值税中划出20%专门用于开发西部)来筹集;另外一部分基金则可通过金融市场来筹集,例如向银行贷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在开发初期由中央财政、发达地区偿还,在开发中期以后用投资收益来逐年偿还,又如,发行类似于“三峡建设债券”的债券(可以暂时命名为“西部开发建设债券”),债券利率可稍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这既有利于加快筹措开发基金,又为广大的投资者增加了长期投资的渠道。另外,国家财政部还可发行长期国债,所筹资金专门用于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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