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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WTO框架下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2)

2017-08-26 04:31
导读:(一)国民待遇原则方面 我国“两税合并”前的税收优惠集中体现在地区优惠与涉外企业优惠两个方面,所采取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给予外国投资者不同于

  
  (一)国民待遇原则方面
  我国“两税合并”前的税收优惠集中体现在地区优惠与涉外企业优惠两个方面,所采取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给予外国投资者不同于本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不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1.超国民待遇问题。内外两套税法体系下,国家在所得税方面给予外资企业许多优惠,而同时,各地政府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又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制度内外有别,实际负税率差距过大,严重恶化了内资企业的竞争环境。该体系实质上是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也同WTO的宗旨不符。以涉外企业所得税为例,旧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33%,但其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有较大差距。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不足10%,享受的优惠高达实征税款的2~3倍。1日税法体制下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达28%,是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的3倍以上。差别如此悬殊的税收政策即构成了对外资的所谓“超国民待遇”。关于“超国民待遇”问题国内学者已进行过广泛的争论,但该问题已经至少在以下两方面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是超国民待遇违背了效率与公平的税收基本原则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对等原则,引发了外资企业的大量寻租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我国吸引外资的质量;二是超国民待遇造成了本国资本和外国资本在起点上的不平等地位,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挤压了内资企业的生存空间,危及到我国民族工业的生存与发展。外资企业本身在资本、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已经比内资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在享受了优惠政策之后,外资企业可以大大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更加剧了这种实力上的不对称。因此,内资企业受到了外资企业的排挤和冲击,表现为合资企业的控股权出于外商利用自身的垄断优势和中方合营者合资的迫切要求而压低中方投资要素的价值,抬高外方的投资价值,从而占有多数股权;或者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在中方合营者资金困难时要求增资,而中方只能将控股权拱手相让;还有的外方合资或合作者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对中方的技术或品牌进行封杀,或占领中方的销售市场。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2.地区间的不平等税收待遇。旧的税收优惠制度地区性优惠特征明显,缺乏产业性、技术性产业导向,也不利于国家对地区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旧体制下,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等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是高新技术、节能、环保产业,还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业,都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再如对投资电力、铁路、港口、码头、公路等能源交通建设的项目,其优惠待遇也只提供给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对于其他未经批准的地区,尤其是落后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税收优惠并不到位,结果是外商将更多的资金投入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影响了税收制度的产业结构调节作用的实现。此种地区间的不平等税收待遇不利于税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也加剧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3.旧的涉外优惠税制安排对产业结构调整不力。如在经济特区内不分行业地实行普惠制,生产型企业不分规模大小和产业类别享受同一优惠;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小型微利企业、环保节能技术企业的涉外税收优惠规定不足;缺乏对促进就业等的调整倾向;同一利润预期水平上,短期投资和生产要素型的外企收益更大;边际收益方面,相对于集约型产业来说,普惠制使得外商趋向于粗放型产业;对某些特定产业的涉外企业降低所得税率,主要体现在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低利润的行业投资,总体上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优惠不足。
  有学者认为,超国民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因为后者要求对外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即可。从WTO条文的表述来看,使用的是“不低于”,但从无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内涵来分析,对外国国民给予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只是国民待遇的最基本要求,它更本质的含义在于内外国民的“无差别待遇”。而且,市场经济要求的是行为立法而非主体立法,即从事同一市场行为的主体应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应该根据主体的涉外与否或所有制的不同而厚此薄彼,从而保证市场主体处于同样的竞争地位,这是市场经济内涵的应有之意。因此,应该既保证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之间以及外国投资者之间待遇的大体相等,同时也应该实现本国投资者之间待遇的大体相等,这才是完整的非歧视原则。所以,我国在涉外税法领域给予外国国民超国民待遇与无差别国民待遇的基本精神尚存在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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