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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WTO框架下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4)

2017-08-26 04:31
导读:新法在第八章附则部分对地方有关涉外税收优惠的立法和政策做了规定,提高了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第八章有关条文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

  新法在第八章附则部分对地方有关涉外税收优惠的立法和政策做了规定,提高了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第八章有关条文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可以说,新法制定了统一的税收优惠制度,并通过实施条例对涉外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范围、内容、审批程序、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提高了立法层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一方面基于弥补综合投资环境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出于对外资的外部效应(如其技术溢出效应、管理溢出效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效应等)激励的考虑。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剧,当前各国在吸引外资方面已由量的要求升华到合理利用外资的质的要求,我国旧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既不符合WTO宗旨、目的和相关基本原则,也表现出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不足,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使内资企业的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对于外资企业而言,新税法意味着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的大幅下降。尽管政府承诺,对于外资企业还会有过渡措施和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新的税收征管法的通过,也即宣布了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终止。但这种“超国民待遇”的结束,并不会对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构成任何威胁。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任何税种都有其目标和定位,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目标除了保障财政收入之外,还在于:一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继续按照国际惯例,一如既往地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对外商投资者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即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赋负担应与内资企业相同。同时国内市场也要进一步开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逐步进入一些领域,从而给所有的企业提供法制健全、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二是突出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性,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除了要有利于吸引外资,还要符合国民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以便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可以说,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实施,符合我国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的目标。两税合并后,税率的逐步降低和税基的逐步统一,无疑对实现我国税制改革“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目标具有促进作用。在应用涉外税收制度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既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也遵守了WTO的条约义务,有力保证了我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与WTO宗旨、目的和原则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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