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WTO框架下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3)
2017-08-26 04:31
导读:(二)透明度和可预期原则方面 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对其有效实施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旧所得税法在此方面存在诸多
(二)透明度和可预期原则方面
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对其有效实施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旧所得税法在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一是我国税收立法层次偏低,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大部分是通过零散法规公布的,种类繁多且经常有变化,显得十分不规范。各地为争夺和吸引外资,纷纷出台竞争性的越权性税收优惠措施,导致国内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措施,大大抵消了正常税收优惠措施的效用,严重影响了税收法制的统一性、普遍性和严肃性。二是我国存在名目繁多的税外规费,其中大多数是应纳入税法范畴却以费的形式存在的。这些费的缴纳、扣除和减免等都由收费部门自己掌握,企业很难事先预料,更无透明度可言。三是税收执法中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缺乏服务意识,使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知悉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
从所得税角度来看,我国旧的税法在涉外税收优惠法规的透明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在于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公布,而在于我国众多的各级政府税收政策、文件的不完全公开,大量的具有税收性质的费用没有纳入依法征缴轨道。整体上使得我国的法律环境有悖于WTO的透明度原则,导致外商投资成本预期不确定性的增加,破坏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WTO两原则的呼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我国在涉外税收优惠法规政策方面虽历经了多次改革,但无论是在税收立法还是税务实践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令出多门,缺乏统一性和可预见性,导致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从根本上损害了国家整体利益。而且涉外税收优惠的产业导向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不能很好地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服务。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扭曲了企业的生产和投资行为,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并无好处。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了其他国家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的经验,结合各国立法实践和国际惯例,尤其是按照WTO基本原则进行了较大的体制调整。表现在: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消除身份差别立法,体现税负公平
新所得税法建立了较完善的现代化的税法体系,首当其冲就是打破“身份立法”的框框,使税法体系统一、标准统一、税负公平、对不同身份的纳税人统一适用。比如在税率方面,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率也为33%(所得税率30% 地方所得税3%),但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又分为15%、24%等几档。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其适用税率为20%。这样的税率设置,可以说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是非常适宜的。一方面,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是实际税率的大幅下调,企业微观税负有了实质的下降;另一方面,对于外资企业而言,取消外商投资税收优惠上的超国民待遇,并不会削弱我国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正如2005年6月23日发布的《外国直接投资与近期发展》报告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对于所有国家而言,决定跨境直接投资流向的首要因素是宏观经济形势,并非所谓的财税优惠。外商愿意来投资主要是看重我国的巨大市场和增长空间、
政治稳定、经济体制类型、基础设施逐渐完善以及法制环境等,税收优惠的吸引力并不太大。而且税率的调整和税制的完善,意味着我国财税政策稳定性和公正性的增强,更有利于培养外资对中国市场环境的信心。
(二)统一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和政策,提高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