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财政理论问题的再认识(3)
2017-08-29 06:52
导读:三、对公共财政模式的再认识 厦门大学张馨教授认为,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2]; 中国人民大学 安体富教授认为,公共财政实质是
三、对公共财政模式的再认识 厦门大学张馨教授认为,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2];
中国人民大学安体富教授认为,公共财政实质是市场经济财政[4];我们认为,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公共性才真正取得独立、成熟、规范、完全的存在形式———公共财政,亦即市场经济财政[5].所以,笔者主张和赞同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模式这一观点,但公共财政这一财政模式和经济条件、国家财政是什么关系,显然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理论界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人类历史所存在的经济体制有三种类型,与此相适应,财政类型或模式也分为三种:经济———家计财政、计划经济———国家财政、市场经济———公共财政,应当说,这种分类有一定新意,但笔者认为,既然财政就是国家财政、政府财政,那么,公共财政则是国家财政中的一种,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同理,国家财政尚包括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财政。 顺便指出,理论界有人认为,国家分配论强调财政本质也是“国家分配”,因而“财政”就是“国家财政”;还有学者认为,国家分配论是财政本质理论,公共财政论是财政现象理论或财政模式理论①。笔者认为,国家分配论不应仅仅是关于财政本质的理论,国家分配论除本质论外,尚包括运行论、调控论、政策论等,当然这些理论必然且必须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发展变化,而发展了的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并不矛盾,所以,核心是要强化对市场经济这一条件的研究。 既然公共财政是市场条件下的财政,那么,与经济和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则拓宽和规范了财政关系涉及的经济主体和分配范围。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关系的主体涉及到国内外市场的参与者,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财政分配范围不仅扩展到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而且扩展到国内外市场及市场作用不到的范围。正因为如此,商品经济及至市场经济,要求用法制规范财政关系的主体和分配范围,正确划分市场和财政各自作用的范围,凡是由市场能够解决好的就让市场解决;财政则主要转向市场作用不到或市场失效的领域或产品,凡市场管不好或管不了的,就由财政通过各种手段来管。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改变了财政的运行过程,使财政关系的运行过程由经费供给转变为经营管理,财政再分配也相应转变为市场性的再分配和非市场性再分配相结合。这种变化,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关系运行不仅与自然经济中的财政关系运行有了原则区别,而且与计划经济中的财政关系运行也有了很大的区别,如果人们仍然用原有的某些理财思想来看待市场经济中的财政关系,必然要产生严重失误,造成财政运行过程的紊乱。所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把财政关系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轨道,是财政体制改革需要妥善解决的,诸如国库集中统一收付、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应运而生。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则拓展了财政的职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财政的职能有了明显的扩大和调整。在商品经济中,财政的主要职能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保障经费供给,而且是对经济运行的控制、调节和社会利益的协调,尤其是在市场起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而财政分配正是立足于这种基础,成为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和发展经济最有效的调节机制,可以加速或抑制经济发展的速度,引导生产经营方向,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公平分配收入,平衡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等。如果没有财政的“第二次”调节,那就只能任凭经济盲目发展,使社会经济处于波动或混乱状态。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为财政关系的发展创造了物质条件,而且扩大并强化了财政的职能,使财政关系在经济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