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公共财政应急反应机制?(3)
2017-08-30 01:15
导读:(3) 结束阶段(平常状态) 一旦危机过去,政府便可宣告公共财政应急机制的部分系统(如应急决策系统、应急动员系统)自动解除,宣布应急政策和措
(3) 结束阶段(平常状态) 一旦危机过去,政府便可宣告公共财政应急机制的部分系统(如应急决策系统、应急动员系统)自动解除,宣布应急政策和措施停止实施。此时意味着财政管理程序进入预备阶段,主要任务是日常的信息收集、处理、加工、分析,同时经验教训,作好下一轮的化解公共风险和公共危机的准备工作。
长期措施 长期措施主要是指眼前一下子还做不了的事情,却是一些治本的东西,或者说是一些基础性的工作。我们认为,建立公共财政的应急反应机制不是形式上的一套东西,实质是公共财政的应急反应能力的增强。这种应急能力不完全是财力多少的,还包括认知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相应的制度建设等方面。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更新观念,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 观念是我们各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从财政发展战略来看,最重要的是要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这是保持财政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必不可少的。从财政管理的角度分析,最重要的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不是独立的,它蕴含于财政运行的整个过程及其各个环节。因此,风险管理意味着整个财政管理模式的转变,也就是说,财政管理要以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和财政风险为出发点和归宿。
2.逐步建立风险分担的制度框架。 这就是说,今后要逐步打破“风险大锅饭”,在各级财政之间、在政府各个部门之间、在政府与、居民之间等等方面构建一个风险分担的制度框架,明确各自的风险责任,以减少道德风险和相互之间的依赖。对政府提供的各项担保、政策承诺进行事前的风险评估,以免政府因财政能力而导致言行不一,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3.纳入法治化轨道。 公共财政的应急反应机制的启动必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应急机制是突破常规,但这不等于不要“规矩”,而是在危机状态下建立一种新的“规矩”,对各个主体在公共财政方面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做出新的规定。这样,一方面可提高应急反应机制实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约束力,另一方面,与其他法律相衔接,避免操作中的法律障碍。 我国应在总结国外紧急状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紧急状态制度,或者是制定统一的《公共危机法》,规定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的政府应急机构和应急机制。在此基础上,《预算法》或《财政基本法》应对公共危机状态下的预算调整、执行和监督的各法律主体权限范围作出规定,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即可启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