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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环境保护税费政策评析及建议(2)

2017-09-02 01:03
导读:水资源费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始于1997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水利产业政策》,该政策规定:“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

  水资源费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始于1997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水利产业政策》,该政策规定:“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1998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明确,除对城市直接从地下水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对其他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矿区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据《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1989年1月1日发布)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0年1月15日发布)征收。目前中国的矿区使用费只对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鉴于目前海洋石油、天然气主要以中外合作方式开采,实际上矿区使用费只限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包括海上和陆上的油、气)的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自1994年4月1日起对采矿权人征收,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建立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经济激励机制。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土地使用费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内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二、存在的问题
  
  1、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环境税是政府用来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经济手段。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无疑是环境保护的一柄“双刃剑”。但中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只存在与环保有关的税种,即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尽管这些税种的设置为环境保护和削减污染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但难以形成稳定的、专门治理生态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规定不完善。(1)消费税主要是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但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产品(相机、剃刀、宾馆饭店一次性用品、不可降解的塑料餐盒、塑料袋等)、氟利昂、含磷洗衣粉、含氮纸制品、氯氟化碳制品、剧毒农药以及煤炭等。(2)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自身的局限性,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城市维护建设税收人与城市供热设施的开支有直接关系,进而对于改善城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一项绿色税收。有关资料显示,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环保投资部分已占到总环保投资的35%左右,占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的45%左右。但是,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实际缴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低,导致收入规模小。而且,城市维护建设税只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不对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造成内外资企业和个人之间税负不公;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位于市区边缘两侧的企业,其享用的市政基础设施已相差不大,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却相差较大,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3)现行资源税在保护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调节级差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第一,资源税性质定位不合理。中国开征资源税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调节矿山企业由于矿产资源自然及经济条件优越而引起的级差收益,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却与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应有的环境保护作用,不利于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对遏制资源浪费的作用有限。第二,征税范围过窄。现行的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资源和盐征税,对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海洋资源等必须加以保护的资源不征税,这既不利于对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也造成了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第三,计税依据不合理。中国现行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产自用的移送数量为计税依据,容易造成资源的大量积压和浪费。第四,单位税额过低,且一经确定数年不变,不能反映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化和矿山企业的盈利状况,容易造成对资源的盲目开采和过度开发,加重环境负担。(4)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属于对土地资源的征税,但它们之间彼此相互独立,没有相互协调配合形成一定的体系,对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的作用非常有限。另外,税率也偏低,难以起到合理用地和保护耕地的作用,难以遏制因滥用土地而对环境所造成的破坏。   3、环境保护收费政策不合理。(1)排污收费是中国环保投入中最早、最稳定的一条资金渠道,是中国环境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存在征收面窄,征收标准过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征收来的费用不能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等问题。比如,现行排污收费政策只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对已经达标或低于排放标准的不收费;虽然对超标排放标准的企业收费,但没有考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难以刺激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排放。而且,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只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5类113项污染源收费,没有对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废水,以及流动污染源进行收费。由于排污费收入主要归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对排污费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对排污费的调控能力。(2)对生活污水进行收费,目前在中国仅有部分城市实施。收费标准一般为0.1~0.5元/吨污水,个别城市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则超过1元/吨污水,如江苏省为1,10—1,15元/吨污水,而中国生活污水处理成本一般为0.5~0.7元/吨污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低,一方面违反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难以弥补污水处理成本,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造成了负面的影响。(3)目前中国只有部分城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如北京市从1999年9月开始征收,收费标准为:北京市居民每户每年缴费3元,外地人每人每年缴费2元。但是,中国是世界上垃圾包袱最沉重的国家,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市50平方米以上的垃圾堆有近2000个,北京市50平方米以上的垃圾堆有4000多个,200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达1.9亿吨,且将以8%的年增长率递增。现行征收制度和标准远远不能满足要求。(4)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有效经济手段。但从中国的实践情况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中国横向环境管理体制不健全,缺少跨省市的协调机制,区际生态补偿机制难以建立;环境影响的量化技术和货币化技术不成熟,生态补偿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法律依据不足,征收难度较大;征收标准偏低;理论认识上也有不足;等等。(5)中国目前征收的水资源费,对于加强水资源宏观管理,如水资源的勘测、监测、评价、规划以及为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而开展的科学研究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问题是,征收标准过低,以致出现“两千吨江河水,比不上两瓶矿泉水”的怪现象,不能完全反映水资源本身的价值,难以发挥有偿使用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另外,还存在部分用水单位缴费意识不强、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法规之间相互抵触或不协调、收费手段不健全等问题。(6)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油气资源,起步费率也很低,平均费率1.18%,而且不能随着矿产品价格、市场行情、矿产资源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利于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另外,管理体制不合理,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被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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