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环境保护税费政策评析及建议(3)
2017-09-02 01:03
导读:三、建议 1、完善现行税收制度。首先,扩大资源税课税范围并科学制定其税额标准。尽快增加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滩涂、地热、大气、水等再生和
三、建议
1、完善现行税收制度。首先,扩大资源税课税范围并科学制定其税额标准。尽快增加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滩涂、地热、大气、水等再生和非再生资源的各个领域的税目。对高硫煤实行高税额,以限制高硫煤的开采和使用。同时,要调整税额,不仅要将资源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纳入到税额中,而且还要将资源开采产生的环境成本考虑进去。其次,扩大消费税范围并提高消费税税率。把过度耗费自然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如一次性筷子、一次性使用的电池、氟利昂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适当提高鞭炮、焰火等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对进口的不利于环保的产品和设备适用较高的税率。第三,改革关税。对进口的环保设施、环保材料可采用较低的关税税率;对进口的对环境有严重污染和预期污染而又难以治理或治理成本较高的原材料、产品征收较高关税;对出口的消耗国内大量资源的原材料、初级产品、产成品征高税。第四,改革车船税。将现有按载重划分的分类分级课征的车船税改为按燃料动力分类分级。尽快实施燃油税征税方案,以鼓励人们使用非机动车辆,减少环境污染。
2、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是指对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或保护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税收体系。环境保护税的税制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征收管理等。具体建议如下:(1)纳税人。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由破坏和污染环境者负担。与环境保护税的不同课征对象相适应,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分别确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2)课税对象。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出发,凡属此类的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考虑到中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宜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目前,首先应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纳入征收范围。(3)税基。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按排放、遗弃的应税环境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确定。对于计量单位难以确定的,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进行统一换算。其税基选择主要有:按排污量征税;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税基。(4)税率。税率的设计应按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来确定。对于浓度不同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浓度的高低来规定税率。税率的类型总体上应以累进税率为主,体现税收差别。但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期,为易于推行,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另外,税率的设计还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使环保税的负担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最低限量。(5)征收管理。在征收管理方面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为便于环保税的推行,并保证环保资金的投入,应将环保税作为专门目的税。对其税收收入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全力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其中应有相当比例的税款用于对纳税人为减轻、消除污染而采取相应措施的补助。第二,根据目前中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情况,环保税应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因此,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应由中央统一领导和安排,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但为了保证地方的环保资金支出,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享额可以“相当现行排污费标准部分的归地方,超额部分归中央”为划分标准。在征收方法上,可以采用源泉扣缴法、定额征收法和自行申报等方法进行征收。第三,环保税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税务部门自身很难单独完成其征管工作。因此,在该税种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与协作,甚至可考虑由环保部门代征或由环保部门协助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