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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荷兰高等教育财政的改革

2017-09-02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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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荷兰;高等财政;拨款模式;科研经费;学生缴费  荷兰是欧洲高等教育财政改革走在最前列的国家之一。自1980年代以来,荷兰实施了以产出为基础的拨款模式,教学经费拨款与科研经费拨款分开拨付,学生缴费上学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建立了一个基本符合公平与效率政策目标的高等教育财政体制,顺利地推进了高等教育的持续、稳定、协调的。本文探讨荷兰高等教育拨款模式、科研经费制度、学生缴费与资助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借此对深化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改革有所裨益。  一、荷兰高等教育财政运行中的体制特征  荷兰的高等教育系统由大学、高等职业教育学院(简称HBO学院)、开放大学这三个部分组成。  1999年荷兰有13所大学,其中3所为技术大学,1所为农业大学,9所为普通大学。大学在校生为17万人,每所大学的平均在校生为12000人。依据1986年修订后的大学教育法,大学的使命在于从事教学与科研,促进经由科研获得的知识的传播,养成责任感,提供生教育。13所大学提供的课程范围不同,最大的两所大学Utrecht大学和Amsterdam大学提供104种学位课程中的绝大多数,其它大学提供课程的范围小些。大学若要开设新的学位课程首先须看政府是否给予资助。  高等职业教育学院旨在为需要高等职业训练的专业人员提供与实践方面的训练,促进个人的发展。1999年荷兰共有96所高等专业教育学院,在校生22万人。高等职业教育学院的职能是提供教学服务,在特殊场合下从事研究,促进学生专业的发展,并提供部分研究生课程。高等职业教育学院提供的课程包括教师培养、农业、技术培训、医疗服务、商业、社会工作、表现性。  开放大学创建于1984年9月1日,它有一个总部和18个地区中心。开放大学通过远距离教育的手段提供高等教育,1987年开放大学的在校生为3.5万人。开放大学的职能是:为学生从事专业的独立实践作准备;为需要科研技能与学术洞察力的职责的履行而培训;促进个人发展;养成社会责任感。开放大学提供大学和高等职业教育学院的类似的课程,只不过它采用远距离教育方式。课程主要包括法学、学、管、工程学、、社会科学、艺术等领域的课程。在开放大学,无入学要求、自由选课,自定学习步子。开放大学面临的主要是大学容纳能力有限,需实行名额限制,并且学生学习时间过长。  传统上荷兰的大学和高等职业教育学院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世界,但近年来两类学校不断地接近,趋同。  就公、私立教育的属性而言,荷兰的13所大学中有10所是公共法人团体,3所是在私法的基础上创建的。但除了创建的基础有所不同外,公、私立大学几乎不存在差异。绝大多数高等职业教育学院由私人举办。但私人举办的特定性质并不意味着这些学院不必依从国家预算、国家的规划和资助系统。为了得到政府的资助,这些私立学院同公立大学一样必须遵从政府的方针、、规则。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学院的调控的详细程度可与大学相比拟。当然,在内部管理上,高等职业教育学院比大学还是拥有更大的自主性。  荷兰是一个社会民主的福利国家。换言之,它依据社会民主原则治国,它相对较繁荣和较平等。由于没有一个政党在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故实行多党联合政府,中央政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担当重要的职责和角色。虽然有时公共经费会削减,也会实行分权,但这只是暂时的变化,从总体上看社会的基本结构变动不大。高等教育的供应被认为是政府的职责。政府确定教育政策框架,将年度预算资金拨付给大学、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和开放大学,政府拨款占高校收入的90%左右。目前的高等教育政策主要依据1986年的大学法、高等职业教育法、学生补助法和其它补充性的法律和规章,高校的课程要求依从1981—1982年的大学法。  即将出台的高等教育和科研法将不同类型的高校置于统一的法律框架中。自1988年以来,高教机构与教科部的关系受国家层次的两年一度的协议或高等教育和科研计划指导,此举使大学拥有更大的自主权。高校自主权的扩大也受高教质量控制机构施加的约束,质量控制或者是一种自我评价,或者是外部机构如督学及外部评审委员会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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