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财税政策研究(4)
2017-09-02 03:19
导读:在进出口税收中,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卫生、环保产品可按产品技术标准和卫生检疫标准实行差别性进口关税政策,将某些不合要求的国外产品阻在关外。
在进出口税收中,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卫生、环保产品可按产品技术标准和卫生检疫标准实行差别性进口关税政策,将某些不合要求的国外产品阻在关外。
(二)规范环保收费制度。
对在生产经营和建设中排放废弃物造成大气、河湖海水质和地表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首先应按有关限期治理或关停。对超过法定含量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给予处罚性的罚款。对废水废气超标排污,不一定要费改税。在我国现在已征收水排污费的基础上,还应对锅炉排放烟尘和二氧化硫过量造成大气污染征收气排污费,对倒放大量固体废弃物污染地表环境征收垃圾费。对于费,在上下班交通拥挤高峰期以道路通行费形式严格收费。
(三)在财政支出方面,在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出体系的基础上,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预算分配要增加环保费的支出,作为经常性支出项目并保持一定增长比例。一方面要把每年增加的收人拿出较大部分用于环保预算投入资金。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压缩或削减其他支出来解决一部分。增加财政支出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使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要有全局观念,对于东部一些发达而污染又很严重的省、市,可在一定程度上压缩生产建设资金来保证增加环保费支出。有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要保证治理污染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论在何处,坚决关停污染严重的。
2.清理现行财政补贴政策。补贴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在各国的财政政策中得到了广泛的。补贴是财政支出的一部分,但同其他财政支出相比,补贴有两个特征:其一,补贴是一种财政援助,因此它对接受补贴者会产生激励作用;其二,补贴是为特定的目标或目的服务的,具有鲜明的政策意图。补贴作为财政政策手段的最主要的优点,在于其灵活性和针对性,这是其他财政政策手段所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的。当然,补贴手段要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其中包括:补贴的数额应控制在财政财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补贴的目标应该明确和具体化;补贴的效果应该是可预测性的;补贴应尽量避免扭曲市场机制;补贴的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对与环境有关的补贴,特别是其对环境的应作细致的评估,凡对环境有不利影响甚至与环境保护相悖,对新增生态税毫无意义的补贴应取消或减少。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一直对亏损国有企业进行补贴,几乎涉及各行各业,尤其是对化工、交通、能源几个行业的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些类型企业粗放型生产,不考虑资源合理利用,也不考虑生产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取消或减少这类补贴不仅可以减轻财政压力,不干扰环境税收政策的各种安排,而且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关于补贴只能用于支持技术开发、地区开发和环境保护的精神,有利于我国企业尽快意识到
世界经济的绿色趋势,在未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因生产的是环保型产品而不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从而促进经济绿色化、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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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宏观调控作用。从国外经验看,良好的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政府采购客观上对于不同的产品和行业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可以据此体现不同的政策倾向。政府可以把环境保护、生态平衡、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等特定政策目标纳入政府采购的通盘考虑。比如,对于那些政府根据合理的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认为需要给予一定扶持的绿色产业或技术项目,在政府统一采购的安排中,可以适当向生产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产品或运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工艺的厂商倾斜,在政府采购招标方案安排中多包含它们的产品,这样,对这些产业或项目既可形成财力的注入,又可在上产生政府做出的示范效应,从而鼓励、刺激其。最后值得指出的是: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个动态的复杂工程,在运用财政政策进行调节时,各种财政政策手段之间的协调配合是十分重要的。如果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各种政策手段之间可能产生相互冲突,从而抵消财政政策的效果。当一方面以高税限制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另一方面又对该产品的生产或消费给予补贴时,就会产生这种相互冲突的情况。对于某个特定政策目标而言,配合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可以产生更好的效果。例如,为了刺激绿色产品的供给,在采用削减边际税率手段的同时,配合应用生产补贴或消费补贴,可对绿色产品生产者产生更多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