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分析(4)
2017-09-02 03:25
导读:1、税收政策缺乏整体效应。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推广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的工作。包括发明、开发、设计、产业化、商业化等环节。我
1、税收政策缺乏整体效应。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推广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的工作。包括发明、开发、设计、产业化、商业化等环节。我国当前的科技税收政策并不利于推动技术创新,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片面性。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政策重结果,轻过程。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种政策的受惠对象仅限于那些已经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实现成果转让取得收入的企业。而就科技进步而言,它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设备。人力、时间的活动,在发明、开发、设计、中试、推动产业化过程中企业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没有收益。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那些正在进行开发与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缺少应有的税收激励措施,并不能减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压力,也不能降低科技投资的风险。
2、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开发的规律。 企业的创新活动需要科研投入和人力资本的保证,而现有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体现对企业科研投入与人力资本的支持。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研究开发经费支持仅限于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等研究开发经费准予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对企业向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研发经费支出不实行抵扣。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上比其他一般企业有着更高的要求,按现有税法规定按计税工资总额1.5%得出教育经费支出的标准远远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要。另外,人才是科技型企业的最重要的因素,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和刺激,最终要归结到对科技人员纳税的优惠上。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的科技创新所得并没有涉及。又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无形磨损快,现行的加速折旧措施,从优惠力度和优惠范围看相当有限。
3、生产型增值税制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我国增值税征收的生产型和不完全性不适应科技进步的要求。科技型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往往比较精良,价值较高。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虽然对的自动稳定作用和对财政收入的保障作用较强,但没有解决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影响企业对高新技术的投资,制约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同时在科技型企业发展中需投入大量的研究发展费用、技术转让费、科技咨询费等以及购入一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在产品研发成功后又要投入大量的宣传广告费用,这些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造成目前的税款抵扣不完全,影响企业对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导致目前我国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科技产品的加工厂和中转站。另外我国还存在着在对高新技术实行增值税优惠上的认识偏差。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获得增值税优惠的行业主要集中在软件企业,实际上把高新技术和软件开发等同起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并没有提到。
4、现有的税收优惠存在所有制、地域的歧视。 在现行的给予企业所得税减税或免税优惠的政策存在着所有制的歧视。如规定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而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为10年以上的,则规定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影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通过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给予各种优惠,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方式。但是,以地域为标准,对开发区内外相同性质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而模糊进入开发区企业的规模、产业以及风险利润等因素,导致一些企业进入开发区后改变经营方向,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这不符合公平的原则,也不符合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初衷,更不利于科技产业的合理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