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分析(5)
2017-09-02 03:25
导读: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对策建议 1、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介入,同样由于存在着政府失灵,需要在政
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对策建议 1、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介入,同样由于存在着政府失灵,需要在政府介入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减少或避免导致政府失灵。如对于政府提供资金的项目推行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条件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避免政府官员在项目选择上由于知识短缺造成项目选择失误,可以对受理的项目送有关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群进行评估、咨询。另外还需要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务员展开相关的业务和道德素质的
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
2、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风险投融资机制。 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中的作用应该仅限于第一推动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归根结底需要更多资本的介入。因此要改变目前以政府财政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机制,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种种问题,需要建立“多方投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风险投资机制。我国目前居民人民币银行储蓄已经超过10万亿元,银行存在着巨大的贷款压力的客观现实为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风险投资基金提供依据。通过引入民间资本、企业资金、国外风险投资基金采取专家经营、组合投资的运作方式,发挥不同投资主体的作用,可以实现科技企业融资市场化,从而提高基金投资效率,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
3、开展财税政策整体设计。 我国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上,缺乏严谨性,缺乏科学总体规划,导致财税政策功能的发挥。整体科学设计财税政策要做到,除了要完善健全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税收体系,在《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中明确对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外,财税政策的设计要体现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全过程给予系统完整的支持。新的科技成果被市场接受,要经历实验、中试、产业化、市场推广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败就会导致创新失败。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应该体现在每一个环节,不仅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而且在科研开发和中试阶段也给予税收优惠。采取有利于设备更新和资金回报的加速折旧、有助于科研活动的税前扣除、税前抵免以及资助目的性较强的税收信贷和延迟支付等手段,准许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发和技术更新,并允许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在增值税方面要允许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购进的生产设备进行抵扣,以减少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对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开发所获得的收入给予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如设立费用特殊扣除项目,对个人教育性投资费用给予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等。
4、消除税收优惠对所有制、地域的歧视,税收优惠按项目获得。 改变“重外资轻内资”的倾向,统一内外资之间在所得税优惠上的差别,给予内外资科技企业以公平的竞争环境。改变过去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性歧视,统一开发区内、外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高新技术项目,不管地域如何均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以确保科技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从而避免科技开发区鱼龙混杂,一些非科技型企业合理避税状况的产生。另外,对科技型企业的优惠税率和其他优惠措施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对于那些因科技进步,那些过去是而现在不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应及时恢复正常的税率征税,以免国家的税收收入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