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税务行政处罚主体探究(2)

2017-09-04 05:18
导读:《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审理委员会 办公室 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 会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又强化了这一规定,其第七条规定:“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其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局名义下发。”这些规定将会引起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的越位和缺位。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其出发点是正确的,在具体的税收实践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程序有悖行政法理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执法监督演变为直接执法、直接包办代替。重大案件审理作为对重大税务案件的一种监督方式,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一个完整的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分割开来,不同环节分属于税务局和稽查局,既破坏了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的完整性,影响税收行政执法的权威,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的规定。由于税务系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不管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重大案件,还是其他类型的重大税务案件,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局名义下发,这就直接导致了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的越位和缺位。作为稽查局上级的税务局,其职能更多的是侧重税收征收管理、对稽查局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稽查局调查终结的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却不是稽查局,而是它的上级主管部门。换言之,案件调查取证是一个行政主体,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另外一个行政主体,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其行政行为可能是无效的。结果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查处的稽查局无权做出处罚决定,而未进行案件事实调查的上级税务局有权做出处罚决定。上级税务机关代替下级税务机关行使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权和处罚权,既使得稽查局作为授权性处罚主体缺位,也使得税务局越位行使了法律授予稽查局的专司职权。这一做法既弱化了稽查局的职能作用,破坏了税收执法权的完整性,也导致税务局和稽查局税收执法职责不清、税收行政执法主体职责范围交叉。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建议取消上级审理委员会对稽查局所查处案件审理的规定,稽查局只对本局查处的案件进行审理。这样既可确立稽查局的行政处罚的主体地位,避免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的越位和缺位,同时又能发挥重大案件审理的作用,消除两级审理委员会重复审案而影响效率的弊端,提高重大税务案件的处罚效率。取消税务局对稽查局稽查案件审理以后,为避免可能出现的稽查执法偏差,税务局可一方面通过重点执法检查,对稽查局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已经制定并实施多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制约和监督作用;另一方面,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也是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的有效监督形式,上级复议受理机关完全可以在受理复议申请时强化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再一方面,从税务机关外部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来说,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税务行政赔偿等这些外部监督制度足以能实现对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
  (二)稽查局越权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稽查局的职权范围目前理论界看法不一,实践中做法不同,争议颇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稽查局的职权范围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在此有两点需要正确理解:第一,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是一个过程,在选案和检查过程中并不一定能够确定被检查人是否就有上述违法行为,也不一定能够立案,但是有嫌疑就应当检查;第二,稽查局在查处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被检查人所有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否则将出现一个案件两个执法主体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各级稽查局现行职责不变。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另一种观点认为,稽查局的职责范围是有限制的,应当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授权的范围实施查处权。从法理和法律的要求来说,既然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就应有独立而专有的职权范围。对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也就是说,税务局的职责稽查局无权行使,稽查局的职责税务局不得行使,二者职责不得交叉。否则,稽查局作为税务局的内设机构就没有必要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划分为:凡是税务违法行为构成了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的,一律移交稽查局处理,由稽查局独立做出决定,税务局不予干涉;凡是税务违法行为没有构成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的,也就是说属于一般税务违法案件的,一律由税务局处理,稽查局不予干涉。
上一篇: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