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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时期促进我国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支(2)

2017-09-05 03:38
导读:二、推进增值税转型 把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增值税是对生产和经营中新增加的价值征收的税收。从世界各国实践
二、推进增值税转型  把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增值税是对生产和经营中新增加的价值征收的税收。从世界各国实践看,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只允许扣除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上称为“生产型增值税”;第二种是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以及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等所含的税金,理论上称为“收入型增值税”;第三种是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理论上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中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增值税分次扣除额统一,而且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与发票抵扣制度结合。消费型增值税明细表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完全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备受西欧各国推崇,但它容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因允许进项税额扣除的范围小,税基较大,在税率相同的条件下,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比,能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而收入型增值税计算及管理十分繁杂。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选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保证收入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当时投资膨胀、经济过热是社会经济中的主要矛盾,而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抑制投资膨胀。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日益凸显出来:一是对扩大投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有抑制作用。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能抵扣,设备投资越多,不能扣除的税金就越大,税负就越重,客观上具有抑制投资、阻碍设备技术更新、企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型的负面作用。二是造成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税负重于其他产业,不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多数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产品成本中长期资本投入的费用较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得不到抵扣,这些产业的税收负担就相对较重,并使增值税税负在不同产业间出现不平衡。三是国产品税负重于进口产品,不利于内外产品公平竞争。虽然进口产品在进口环节按照法定税率征收了增值税,但由于对国内生产的产品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因素,因而,国产品税负重于进口产品,使国产品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可以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国产品的竞争力。  三、统一内外资所得税  实际上,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也不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比如,这种对外资企业的税收支持,主要是以税率的降低为手段,没有以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进步为导向,因而外商投资的产业雷同,容易导致我国产业结构失衡。同时,外商投资的技术水平一般,有的甚至是国外淘汰技术,没有达到通过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目的。长此下去,必将延缓产业结构优化和企业技术进步。这种税收支持尤其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好处,这反映在一个事实上,即流人我国的外商投资中,港澳台地区的投资大于欧美国家的投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比重大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比重。  更严重的后果表现在人才竞争方面。企业竞争,尽管手段很多,但最重要的还是人才竞争,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本上说靠的也是人才。,外资企业对人才最具竞争力的吸引方式是高工资。外资企业之所以能够采取这种方式,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内资企业存在计税工资概念,而外资企业不存在计税工资概念。对内资企业来说,实际工资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内资企业实际负担的员工工资,高于支付的员工工资。对外资企业来说,企业员工工资可以在税前据实抵扣,没有任何限制,因而,外资企业实际负担的员工工资与其支付的员工工资是相同的。  以北京地区为例,目前北京地区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为960元,即对于实际工资超过960元的部分,都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定内资企业为吸引某个人才,支付的工资为每月10 000元,则每月要为此支付企业所得税为:(10 000-960)×33%=2 983.2元,企业实际负担12 983.2元。而外资企业如果吸引该人才,它可以将工资提高到12 000元,即使这样,它比内资企业的负担还要低983.22元。因此,随着外资的大量进入,内资企业必将出现人才流失现象,尤其是对企业核心竞争力较大的人才流失,显然将影响企业技术进步。  从国际范围看,当前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已经陆续实行减税措施。OECD成员国的税率由1997年的37%降到2003年的30.9%,欧盟国家税率由1997年的38%降至2003年的31.3%[1].的税率水平也需要顺应全球减税的趋势,以保持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中国税收收入的大幅增长对结构性税改提供了强大支持。税收收入已由1994年的5 130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25 720亿元,复利年增长率达16%。税收收入占GDP百分比由1994年的11%增长到2004年的19%[1].  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无论从哪个视角看,都应该提上议事日程。特别是中国财政收入几年来的持续高速增长,给平稳推行这项改革提供了强大的税收支持。目前还有一个有利时机是,增值税转型已经在东北试行,这为把企业所得税的并轨改革和增值税转型的改革捆绑在一起,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增值税的改革是皆大欢喜的改革,方方面面都会得利,只不过有人得利大一点,有人得利小一点。但是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无论如何设计,总是有人利益受损。如果单纯地推出企业所得税的改革,相对来讲,阻力就会大一点。而如果把所得税并轨改革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捆绑起来同时推进,则无疑会减少改革的阻力。  需要指出的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不是简单的内资和外资税率合在一起,提高外资企业的税负,减低内资企业的税负。实际上,我们的宗旨在于给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上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是为了体现市场的效率、平等竞争和透明公正的原则,这是建立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也是吸引外资的根本措施。我们承认,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会对吸引外资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可能不如想象的那么严重。其实,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外资企业的影响主要是来自于心理压力。两税合并可看作是一种信号,意味从今以后要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而之前我们对外资企业一直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跨国公司更多的把此事看作是政府态度,而这种态度的改变将会使他们对今后在国内获利前景的预期有所改变。  因此,在设计所得税并轨方案时,应给予外资企业一些存量利益的过渡和照顾,充分考虑世界和周边国家地区税收改革的趋势和税负的水平,以使该政策对吸引外资的影响减到最小,这样分歧就会缩小。同时应该明确,税改的方向应当是将以前仅仅给予外资的优惠,也给予内资企业。而不是相反将内资企业身上的束缚,再加在外资企业身上。在目前改革压力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降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再逐步向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靠拢,也就是说,逐步推进改革的步伐。同时,所得税合并方案还要增加透明度,多听听企业的意见,多作解释性工作,把方案弄得更完善,以减少误解和负面影响,使外商的担心降到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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