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时期促进我国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支(4)
2017-09-05 03:38
导读:五、完善鼓励产学研结合的政策 尽管技术进步主要是企业的事,但实现产学研结合,无疑为企业技术进步插上了腾飞的翅膀,而且能够实现专业化、集约
五、完善鼓励产学研结合的政策 尽管技术进步主要是企业的事,但实现产学研结合,无疑为企业技术进步插上了腾飞的翅膀,而且能够实现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研发,节约研发成本。当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并建立了相应的研发机构,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研发机构数量较少,研发动力不足、水平不高,难以满足企业技术进步的需求。 据统计,到2001年我国2万多家大中型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仅占25%,有研发活动的仅占30%,研发投入平均仅占销售收入的0.76%,平均每个企业年研发投人为193万元[3],难以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的要求。因此,必须借助于产学研的结合,发挥联合效应。 我们既要鼓励企业在依靠自身技术力量的同时,通过多种形式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合作,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也要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也可以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或者兼并等实现与企业的联合,促进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可采取的税收支持政策有: 一是鼓励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二是企业科研机构,包括所、技术中心等,直接用于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
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在新的免税办法下达以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修订“用品报送进口免税”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各项支持政策。
六、完善激励人力资本开发的政策 如果说,创新是企业技术进步的灵魂,那么,高素质的人力资本,则是创新的灵魂,是实现企业技术进步的根本。以和培训系统为核心的国家知识传播系统的宗旨,就是要为国家培养具有较高技能、最新知识和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了强调正规的学校教育外,还要大力加强职业培训,逐步健全继续教育(终生教育)制度,促进各类专业人员的知识更新与技能提高,以适应不断创新的需要。政府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但同时也要利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企业、个人及各界开发人力资本的积极性。这看起来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距离较远,实际上更具有决定性作用,是一个深层次的。 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于人力资本开发,税收方面的激励措施主要包括:一是鼓励民间办学的税收支持政策。鼓励民间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条重要途经,在我国现阶段财政困难、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的各种学校和培训机构,可对其营业收入和所得予以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二是鼓励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支持政策。对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予其按实际捐赠额在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前列支,而不必设置允许税前列支的最高捐赠限额。三是鼓励企业对在职职工培训的税收支持政策。 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企业培训职工的任务繁重,适当提高允许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费用的计提标准,已显得十分必要。四是鼓励个人对人力资本自我投资的税收支持政策。一方面,实行对教育投入的直接鼓励或照顾。在日益知识化的社会中,终生、接受终生教育,将成为一个人在社会中安身立命、谋求发展的必需条件,个人及被赡养人口的教育费用将成为一项重要的生计费用,并且其在生计费用中所占比重将日益提高。因此,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应将教育支出作为生计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定扣除标准时予以充分考虑。另一方面,通过提高教育投入的回报率来激励人力资本的自我投入。如通过对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转让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予以低税负优惠,直接鼓励知识创新,从而达到鼓励教育投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