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时期促进我国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支(3)
2017-09-05 03:38
导读:四、进一步完善各项具体政策 税收支持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这已为各国经济实践所证明。目前,我国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也有税收支
四、进一步完善各项具体政策 税收支持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这已为各国经济实践所证明。目前,我国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也有税收支持政策的相关规定,但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十一五”期间,需要系统规划设计税收支持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配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政策重点,减少“撒胡椒面”式的盲目性,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尽量发挥有限税收支持政策资源的最大效能,完善同财政支持政策的配合使用,实现税收支持政策资源的优化配置。要逐步实现由税收支持以直接为主向间接为主转变,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税收支持实施的对象即“受益人”应定位于科技活动过程和科研成果,而不是像现行的税收支持措施那样大多是以企业作为优惠受益人。同时,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还要完善一系列的税收支持措施,形成良好的税收激励创新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1)对企业与开发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或允许对当年新增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税额扣除,甚至还可以采用类似澳大利亚的做法,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支出的150%在税前列支,加大激励力度。 (2)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对有发展科技愿望,但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允许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该项资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逾期不用,应补税并加收利息。 (3)推行快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科研用房等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4)完善亏损结转办法。对科技投入亏损可以允许一定期限的前转,即退还一部分以前年度已纳所得税款。高风险的科技投入,由于其失败的可能性很大,而失败就谈不上今后产生收益,仅允许“亏损后转”对其意义不大。因此有人认为,所得税加剧了科技投入的风险。为了减缓这种风险,允许亏损前转,对非新办企业来讲,可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的。 (5)对“中试”产品免税。一项技术创新通常要经过课题立项和实验室研究、开发研究(即中间试验阶段)、产业化或商品化等三个阶段。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中试”阶段,由于投入多、风险大,常常是企业界和科技界都不愿涉足的“无人区域”,需要政府进行协调,如直接资助建立“中试”基地等。在税收支持政策上,对“中试”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也能起到一定的鼓励作用。 (6)对科技成果转让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此项优惠,对研究单位来说,可以增加科研收入;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单位来说,则可以降低科技成果的使用成本。因此,对技术市场的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7)对科技成果使用实行税收支持。企业不但是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同时也是知识系统的核心,因此鼓励企业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也是使其成为创新体系主力军的重要一环。税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对新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购买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允许当年税前列支,对科研单位和企业购进先进生产设备允许其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等措施。需要说明的是,按增值税原理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的做法,这原本谈不上税收支持,但在我国尚没有条件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采用税收支持的形式,先对科技行业中用于科研的研究设备和技术先进的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8)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支持力度。我们应当看到,一国经济成长不仅仅要有领先的少数大企业,更要倚重数量庞大、机制灵活、创新活跃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美国经济之所以赢得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长期经济增长,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其在20世纪60~70年代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政策。日本能够度过20世纪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和两次美元危机,也主要是中小企业的若干创新成果有效地消化了这些负面影响。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约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3%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明了约65%的专利,实现了75%以上的技术创新,完成了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2].因此,加大国家政策的扶持,制定相应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支持政策,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创新行为,是我国未来税收支持政策改革的一个重点。 总之,政府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支持措施,应该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形成多税种、多层面、多手段协调作用机制,当然对这一系列税收支持措施,还应该进行成本-效益,并使之规范化和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