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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税收入体制的现状及改革设想(4)

2017-09-06 01:43
导读:第一,应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一是制度外收费,即通常所说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应坚决予以取缔。二是某些政府部门履行管理职能而对管理对象

  第一,应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一是制度外收费,即通常所说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应坚决予以取缔。二是某些政府部门履行管理职能而对管理对象征收的行政管理费。原则上也应予以取消。因为对某项工作进行管理是政府的职能,是政府有关部门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份内之事,不应再对管理对象收取管理费。
  第二,予以保留但需加以规范的非税收入项目。实行税费改革后,应继续保留的收费大体包括五类:一是政府部门向法人或居民实施特定管理和提供特殊服务所收取的各种证照收费、注册费等;二是政府机关为维护国家主权而实施的收费(如签证费等);三是一些带有惩罚性质的收费以及罚没收入(如排污费等);四是政府机关或政府授权机构向国有资源使用者收取的管理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五是国有资产收益(如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等),这部分收入不仅应予以保留,还要进一步完善。另外,各级政府为发展某项事业而设立的基金、附加,如水利建设基金等;还有少量暂不宜取消或规定征收期限未满,且难以实行“费改税”的政府性基金,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经国务院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征收。
  第三,应改为税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某些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可纳入现有税种之内或开征新税。例如将交通方面的养路费、交通运输管理费等合并后,统一开征燃油税;将环保部门的排污费以及污水处理费等统一改为“环境保护税”;将地方用于城市建设的收费、基金、附加等合并到“城市建设维护税”之中:也可设想将教育方面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基金合并改设“教育税”;将分散在劳动、民政、人事、卫生等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与资金改为统一征收的“社会保障税”。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四,有发展前景的非税收入。具体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土地转让收入、彩票发行收入(公益金)、烟酒专卖收入、特许权收入等。例如,特许权收入是个人或集团凭借政府赋予的特权在特定领域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从严格意义上讲,特许权是国家的一项行政资源,也是国家的无形资产,国家理应参与其收入分配。目前,我国大部分特许权收入并没有开征,其中有些处于发展初期,规模小,开征条件尚未成熟,有的则是虽成熟但没有具体实施。
  
  2、建立和完善规范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第一,明确非税收入征管主体,统一管理职责。非税收入具有财政资金的属性,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看,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因此,在非税收入的管理过程中要强调财政部门的主体地位,变征管主体“多元”为“一元”。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政策。
  第二,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综合预算,将非税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
  第三,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扩大非税收入银行代收。一是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体系。二是完善账户管理,要清理执收单位在银行的一切账户,取消各种形式的收入过渡账户,确保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以防止转移、截留预算外资金、“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的发生。三是实现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的征管模式,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对罚款实行“罚缴分离”,款项由代收银行直接上缴财政;并逐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的改革,通过科学地编制部门预算,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和管理,防止非税收入只是形式上的“收支两条线”,而实际上是“谁征收,谁使用”。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第四,严格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加快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和统一监督。目前,在不少地方改革中出现的统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一种较好的模式,其实际运行效果也不错,值得借鉴和推广。在严格票据管理的同时,我们还需加快非税收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开发非税收入管理软件,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银行代收到传送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实现财政与银行、财政与执收执罚单位、财政内部和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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