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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税收入体制的现状及改革设想

2017-09-06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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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多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矛盾也日益突出,迫使其频频增设预算外收入项目,造成我国非税收入总体规模偏大,资金管理上也不尽人意。比较突出的问题有:非税收入规模过大,二次分配问题突出;管理范围尚未覆盖全部非税收入;预算外挤预算内,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征管主体多元化,征收行为不规范;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等。建议针对这些问题对我国目前的非税收入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非税收入;收入规模;管理模式;宏观调控;主体多元化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具体来看,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缴款、财产经营收入、出售商品及服务收入、罚款和罚没收入、赠与收入、特许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政府统收统支,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一切收入上缴财政,一切开支依赖拨款。在此期间,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收费项目都是比较正规的,基本上不存在“三乱”(指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
  改革开放后,传统的大包大揽、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逐步被打破,本着“放权让利、分灶吃饭”的原则,我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多次重大改革,这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矛盾也日益突出,单靠预算内收入无法满足改革和建设的需要,迫使政府增设预算外收入项目,允许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创收”,从此拉开了中国大规模收费之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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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非税收入体制的现状
  
  1、非税收入的构成。我国目前的非税收入与预算体制相对应,主要包括预算内非税收入、预算外非税收入和制度外收入。
  预算内非税收入,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和资产管理者身份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所取得的非税收入。包括:(1)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包括国有企业出售和转让产权的收入、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利收入和其他国有资产收益);(2)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3)各种专项收入,如征收排污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收入等;(4)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5)事业收入、公产收入;(6)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7)罚没收入;(8)行政性收费收入。这部分非税收入由于纳入预算管理,项目、数量及支出管理比较规范。从数量上看,这部分收入占财政预算总收入的比例不足10%,在整个非税收入中只占小头。
  预算外非税收入,是指目前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部分政府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1)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2)由省级人民政府、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3)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4)由主管部门集中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如证监会收取的证券监管费等;(5)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等租金性收入。据统计,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共369项,其中有97项纳入预算管理,其余的272项纳入预算外管理。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有几千项之多。就全国统计,这部分非税收入总额为当年财政预算收入的45%。目前,预算外非税收入增长迅速,其规模已从1953年的8.91亿元增至2005年的5544.16亿元,增加了约622倍。
  制度外收入,是指财政之外政府各部门的收费和集资。这部分收入严格说是没有经过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游离于财政预算内、外,即制度外的待清理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1)制度外基金;(2)制度外收费;(3)制度外集资摊派;(4)制度外罚没收入;(5)小金库。它大部分集中在地方政府各部门手中,尤其是集中在县、乡两级政府手中。据对乡镇财政调查材料显示,我国中部地区乡镇政府的自筹资金(通过收费或集资)已占政府财力的1/3左右。就全国推算,这部分非税收入约占当年财政预算收入的27%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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