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中国公共财政论之特色(3)
2017-09-06 04:38
导读:由此可以得到的启发是,对于我国公共财政论的价值基础问题,是暂时可以存而不论的,而先重点解决构建公共财政模式这一实践问题。至于理论上的最终
由此可以得到的启发是,对于我国公共财政论的价值基础问题,是暂时可以存而不论的,而先重点解决构建公共财政模式这一实践问题。至于理论上的最终解决,则将依托于整个经济理论的发展,它不应当也无能力由财政理论来单独完成的。
从国家学说来看。西方的公共财政论显然是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尤其是其关于公共性的分析更是如此。当着人们从市场经济角度分析我国的公共财政问题时,它实际上是不成其为问题的,因为社会契约论实质上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国家学说。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中人们的相互关系是契约关系,这是以契约关系来描述社会公众与国家关系的“社会契约论”的客观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从社会契约角度来考察全体人民与政府关系的理论,就很难说是错误的。所以,就如“公共性”与“阶级性”是兼容的一样,“契约国家”学说与“阶级国家”学说也应是兼容的。这就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它是契约国家,而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则它是阶级国家。
这一认识对于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也将是具有重大作用的。这是因为,20余年的改革过程,也就晕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是一个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变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从政府的行政附属物、个人从企业的行政附属物状态解脱出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这是市场经济关系得以在我国形成和发展的根本条件之一。此时强调财政的公共性,承认社会契约论是一种从契约角度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归纳和概括,就是必要的了。
四、新旧财政的关系
作为改革开放中形成的一种新型财政理论,我国的公共财政论不仅需要解决如何借鉴和吸收西方理论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着如何对待我国原有的理论,吸收其合理成份的问题。这其中的焦点,则是公共财政论与国家分配论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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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倾向都是不正确的。
一是将公共财政论说成是国家分配论的坚持和,即仍然将公共财政论说成是国家分配论的组成部份,而实质否定公共财政论。不管人们是否能够从公共财政论中找到与国家分配论的共通之处,也不管人们作出怎么样的努力以公共观去补充、发展和完善国家分配论,都无法改变这一事实,即国家分配论毕竟是国家分配论,而不是公共财政论。这点,几乎所有的人,其中包括作出这些努力的人们,也都是心知肚明的。否则的话,人们就不必一再强调要坚持和发展国家分配论,就不必作出巨大的努力,试图将公共财政论说成是国家分配论的组成部份了。
国家分配论和公共财政论产生于不同的,要解决的是木同的问题,有着不同的立论基础与体制背景,显然是两个不同的财政论。它们一个是立足于计划型的“国家财政”类型,而另一个则是针对市场型的“公共财政”类型而形成的,即一个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财政论,另一个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论。因此,两者显然是不同的财政理论。
一是将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视为是截然对立的两种理论,认为公共财政论的提出就是对国家分配论的根本否定,甚至得出国家分配论原本就是错误的结论。
其实,对于任何一种理论来说,其正确与否,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其正确性从来都只能是依据特定的背景来判断的。因此,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发展,迫使人们重新认识我国的财政问题,得出了只有公共财政才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类型的结论,从而形成了我国自己的公共财政论,但这并不等于说国家分配论就是错误的,并不等于就是对国家分配论的否定。
应当指出,国家分配论从“国家”的角度,详细地阐发与论证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的运作方式及其机理,对于当时的国家以计划形式全面配置资源,对于我国财政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建设的成就等,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有着巨大的历史意义。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形成,继续从“国家”的角度来认识和开展财政活动,就日益与市场化的实践相抵触了。为此,顺应着市场经济对财政理论提出的新要求,从“公共”的角度来把握和从事财政活动,来与归纳财政理论,是势所必然的。这就是公共财政论在我国出现的历史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