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2)
2017-09-08 02:24
导读:五、对新办商贸企业界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不一。 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运行十多年来,其有利于征管,有利于组织
五、对新办商贸企业界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不一。 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运行十多年来,其有利于征管,有利于组织税收收入,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的进程加快,又逢七月一日《行政许可法》施行,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将纳税人的分类带有一定的歧视性。尤其新办的商贸企业进行预认定,正式认定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界定的标准不一,具体表现在:1、预认定满一年后,未达到法定销售额标准的,且又无国家税务总局列举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同时已上防伪税控系统的,有的地方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有的地方则予以取消资格;2、由于需要工商、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协同完成,又由于地方各级政府、招商办招商引资的缘故,往往引进的商贸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有的在同一县范围内或同一市(区)范围内,有的地方予以预认定,有的地方不予以认定;3、有的地方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并对其实行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4、有的地方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货的新办商贸销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同时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上述设置的各种界定标准,已到了需要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时期,或者将制定具体标准下放至省局一级。 六、考核增值税准期申报率只能是权宜之计。对基层税务机关考核增值税准期申报率只是一种内部管理措施,在现阶段现行征管模式下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既然法律赋予纳税人必须按期如实申报的义务,纳税人若超越法律而超期申报,就应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以起到惩戒作用,同时税务机关应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今天,设置准期申报率这一考核指标,是对基层执法信心不足的表现,不是还责于纳税人的做法。 七、现行征管模式存在弊端。现行征管模式以计算机为依托是正确的,跨区域实行集中征收在实施初期使人感到成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以下几点弊端:一是七月一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需要改革纳税人从一个行政区别另一个行政区申报纳税,且易出现了排长队的现象,也增加了纳税人相应的成本;二是征收与管理条块分割,信息资源不能完全共享;三是条块分割,存在着对辖区内纳税人管理弱化,责任不清的局面,管理分局的片管员疲于应付6.0版的工作流,对辖区内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货币资金运用情况、税负、发票使用等情况远远不如过去“专管员”那样熟悉,容易产生监管不力,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 针对上述增值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七个方面的对策,予以解决,使之完善和有效的运行。
对策一:启动立法程序,弥补设计上的缺陷。 1、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填补法律设计上的盲点,即将《征管法》中第35条第6款修改为“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明显偏高,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修改后可对关联交易的甲通过加价向乙方开具废旧物资多抵扣的专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一经发现甲企业虚开、随意加价开具发票即取消甲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给甲、乙企业相应的行政处罚。2、参照国际惯例和国内相关法律,对《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1条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修改为“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3天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纳税人利用时间差钻法律的空子,避免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和漏管,同时又便于税务机关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