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3)
2017-09-08 02:24
导读:对策二:将“补丁”程序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 上层在制定政策时,应尽量避免总局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在增值税运行过程带来的冲突,不给基层执
对策二:将“补丁”程序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 上层在制定政策时,应尽量避免总局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在增值税运行过程带来的冲突,不给基层执法带来困惑,也要有利于纳税人遵从。1、建议将国税发(2000)183号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行政法规,使后面的行政法规否定前面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法规。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10条第1款修改为“购进固定资产(除购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外)不得从销项税款中抵扣。”3、,国家将在东北老基地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待试点成功后,应尽快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便迎刃而解了。
对策三:取消“三小票”中“二小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将“三小票”中“运输”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这样有利于增值税链条的衔接,也可避免河南许昌市货运发票虚开26亿大案的不时发生。 2、将“三小票”中“两小票”即“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由免征增值税改为按季“先征后返”,日常检查时一经发现虚开收购专用发票即取消其“先征后返”资格。 3、将用农、用废企业所取得的收购专用发票取消其按13%或10%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一律改为“实耗扣税法”,并在每月申报时将耗用台帐、货币资金运动情况作为附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农(用废)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用农(用废)买价*外购用农(用废)的扣除率(或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用农(用废)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用农(用废)的买价 当期购进用农(用废)的买价-期末库存的用农(用废)的买价。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管理部门应将“三小票”企业列入高危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将“三小票”企业列入纳税评估的必评对象。
对策四:规范对企业库存商品的处置。 税务机关对企业库存商品的处置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对恶意注销企业的库存商品实行惩戒性措施。将未实现销售的库存商品进行进项税款转出,补缴增值税。2、对依法破产导致注销的,其库存商品按相关法律处置。3、对改变税务机关,未发现其虚开、偷税而注销的企业,由迁出地税务机关注明库存商品传递至迁入地机关或在网上进行公布,有利于迁入地对其实施监管。4、对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的,对其库存商品在实现销售时按6%或4%征收增值税;对被取消资格后不生产经营的,宜采取惩戒性措施补缴增值税。对未实现销售的库存商品的处置需启动立法程序加以规范,从而更有效地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对策五:加快取消增值税纳税人划分的进程。 尽管我国区域不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生产经营规模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但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我国推广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到位,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加快了取消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的进程。取消划分有利于为中小型企业(纳税人)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也为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舞台。
对策六:应取消增值税准期申报率对基层税务机关的考核。 对基层税务机关考核其辖区内准期申报率,对加强征管起到一定积极的、制约作用,但随着依法治税的深入开展,税务机关应还责于纳税人,对基层税务机关考核其准期申报率呈现出上级对下级依法治税的信心不足,法律赋予纳税人必须如实按期申报,而纳税人超越法律赋予的义务不按期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履行催报催缴和行使行政处罚权就足够了,所以我认为取消准期申报率的考核是依法治税进步的具体表现,是评判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税务机关是否“作为”的依据,是提高纳税人遵从税法的具体体现。
对策七:改革现行征管模式,强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