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2)
2017-09-14 04:35
导读:3.对排放污染项目缺乏制约作用。有些税种对环保项目本身免税,却对排污项目没有限制作用。同时,那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无污染的产品和清洁生产,又
3.对排放污染项目缺乏制约作用。有些税种对环保项目本身免税,却对排污项目没有限制作用。同时,那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无污染的产品和清洁生产,又没有享受到优惠的税收政策。
(四)税种设计不科学,对资源消耗调节不力。
如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应该是对资源节约起调剂作用的税种,通过征税,增加原生资源的开采成本,促进企业厉行节约,但我国现行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实际上是一种级差地租,履行的是所得税的功能;消费税本来应该是配合国家产业结构优化政策,对限制发展的行业和资源消费等起调节作用的征税政策,但我国的消费税主要调节的是人们对奢侈消费品的消费,对资源的消费税仅涉及柴油和汽油,且征税额度很低,几乎没有多少调节作用,这与我国资源短缺的情况极不相符。
三、调整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政府为了发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作用,应该安排必要的财政投资。在未来的公共财政改革中,预算内投资要改变过去投资范围太宽、包揽太多的格局,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中逐步退出,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的产业予以投资倾斜。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由于以上公共设施建设的承建企业经济负担较重,所以政府通过投资性的支出,既可以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可以调动企业建设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另外,设立中央对地方的发展循环经济专项基金,提供优惠贷款。西方国家如德国,对能减轻环境污染的环保设施给予贷款,不仅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而且偿还条件又优于市场条件。在我国,循环经济产业是一种全新的挑战性产业,该产业需要的投资大、建设周期相时较长,因此国家应设立专项基金,对循环经济产业提供优惠贷款,以促使该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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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鉴国外经验,制定财政补贴措施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通过财政补贴对于相关企业予以支持。美国国家环保局从1978年开始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根据不同的情况,补贴量为10%-90%;德国对于兴建环保设施也给予财政补贴,其补贴数额相当于投资费用的一个百分点,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的25%给予补贴;日本政府在《废弃物处理与清洁法》中规定,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要从国库中提供部分财政补贴;仅在1984年,法国对清洁工艺投资约为5亿法郎,其后,提供的补贴数额逐年增加。
我国对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与治污的企业财政补贴仅限于少数几项间接补贴,如利润不上缴、减免税收、先征后返等,但对相关企业的鼓励与支持效果甚微。而对于构建循环经济系统,需要经常性的直接财政补贴的支持。因为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最初往往本大利微,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照顾,例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通过政府面向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可以大幅度地调动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引导整个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三)制定有利于循环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我国政府应把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环境保护、生态平衡、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等特定政策目标纳入政府采购的通盘考虑。政府可制定相关的采购政策来促使市场鼓励再循环利用。政府在其需要采购的众多商品和劳务中应优先选择循环经济产业的产品,促进循环经济产业产品的消费,以此消费者消费方向和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
(五)调整税制结构,完善现有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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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征燃油税。燃油税对循环经济的建立,实现可持续发展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对不同能耗的燃油或燃气,规定不同的税额予以征收,鼓励大家节约资源,减少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