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3)
2017-09-14 04:35
导读:2.开征环境保护税。借鉴国际经验,开征环境保护税。通过强化纳税人的环保行为,引导企业与个人放弃或收敛破坏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同时筹集
2.开征环境保护税。借鉴国际经验,开征环境保护税。通过强化纳税人的环保行为,引导企业与个人放弃或收敛破坏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同时筹集环保资金,用于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对国家的循环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为:在境内从事有害环境应税产品的生产和存在应税排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环境保护税的税目可以包括大气污染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碳税、水污染税、垃圾污染税(建筑装饰、电器产品中的有害原料使用)等。在环境保护税的税率设计上,应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实行差别税率,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污染物及其有害成分的税率应高于对环境危害程度小的污染物及其成分的税率。
3.调整增值税。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我们国家除了东北地区以外其余的地区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大部分企业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从而抑制了企业投资发展循环经济设备的积极性。为促进企业购置除尘、污水处理和提高利用效率的环保设备,需要增加企业时这些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4.调整资源税。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资源,限制对资源的过度开采,也会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并为恢复生态平衡提供资金;二是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设置不同税目,统一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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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整所得税。为了促进企业大力开发和推广使用可节约资源、能源、减少废物排放的生产技术与工艺,开发和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综合利用或促进资源增值的技术,引进、推广无害环境技术,对于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方面的和开发投入在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情况下,其各项费用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的部分,可以适当扩大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从而鼓励企业不断增加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的投入。为鼓励企业更新改造旧设备,购进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采购的先进设备,可允许其加快此类设备的折旧速度。
资源循环利用的很重要的环节是资源回收体系的建立。为了使更多的人加入资源回收产业的行列,可以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这个产业的企业全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从而促使该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完善。
6.调整消费税。对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收消费税的方式,提高其生产成本,进而达到提高个人消费成本的目的,通过价格信号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高尔夫球具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而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III)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