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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类型转换的可行性分析(2)

2017-09-14 06:15
导读:二、收入型增值税也同样不是理想的类型选择 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充分体现就增值额征收的特点,克服了生产型增值税扣税不彻底的弱点
  二、收入型增值税也同样不是理想的类型选择  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充分体现就增值额征收的特点,克服了生产型增值税扣税不彻底的弱点,同时收入型增值税也不会因为投资的膨胀而使税收急剧下降。  正因为此,考虑到我国财力基础薄弱和继续加强对投资规模的控制,考虑到生产型增值税的实施结果不尽人意,有观点认为我国应该选择另一种类型——收入型增值税,或在向消费型转换的过程中,用收入型增值税作为一个过渡阶段,其实这都是不合适的,因为:  (一)实行收入型增值税不符合增值税的抵扣原理  收入型增值税它能允许抵扣的外购资本品只是相当于当期所提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而这部分是无法根据发票来抵扣的,它可人为地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上尽管通过的有关核算资料找到当期有关折旧的数据,但要与销售的价值相对应,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固定资产种类繁多、来源各异,要准确核定为生产应税增值税产品已经实际耗用的固定资产价值是非常不容易的,它不仅要区分什么是固定资产,还有固定资产折旧基础的确定和的选择等棘手,而且如果用折旧额来抵扣税款,实际上将会使税款的抵扣分两步进行,一是按购进扣税法,扣除外购产品部分的所含税款,一是根据销售产品中所含折旧按实耗扣税法来进行抵扣,这又回到了我国曾经实行过的复杂的扣税法上去,与增值税简化征收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二)收入型增值税给增值税管理带来了难题  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最大的难点是增值税的管理问题。我国增值税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简便征收,由于收入型增值税的抵扣并不完全按购货发票来进行,固定资产按折旧扣除税额,这必须借助其它会计核算资料,而这必然增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难度,这是由于:一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复杂,按使用情况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土地等七大类,各大类下又有许多小类,且单项折旧率各不相同。再从固定资产的来源看,有购入的、自建的、投资者投入的、融资租入的、接受捐赠的,其计价方式也各不相同。同时从我国的征管水平来看,要核准其准确的折旧,无论人力上还是技术操作上都达不到,可以说折旧扣税可能会成为增值税征管的最大盲点。二是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将会动摇增值税凭票扣税这个基础。我国新的增值税实施以来,计算扣税和非专用发票扣税的政策已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负效应,若再按折旧进行计算扣税,那增值税的管理难度将会更大。  (三)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并不大  在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中,涉及到的主要是对收入缺口的弥补问题,而实际上收入型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并不大,据有人曾对西安市1010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的有关情况进行的调查和统计,全年1010户共计提折旧2.84亿元,年末固定资产原值88.93 亿元,年折旧率为3.19%。88.93亿元固定资产换算成不含税价为76亿元,以3.19%折旧率计算其不含税折旧额为2.42亿元,若以17%税率计算,应扣税额为0.41亿元,占所调查户增值税3.32亿元的12.35%, 这个百分比和税收计划年增长率十分接近,再加之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后,企业会相应增大投入,促进的,带来新的税收,因此,实际还会低于这个百分比,可见,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对财力会有些影响,但影响不大。也就是说,如果用收入型增值税作为过渡阶段,收入缺口问题依然存在。  (四)收入型增值税不符合国际上增值税发展的一般实践与趋势  目前国际上采用收入型增值税的国家很少。为使我国经济更加与国际经济相融合,在税制上应与国际一般做法相接近,而不宜采用收入型增值税。  同时从国际经验来看,收入型增值税由于扣税方法繁琐而不被大多数国家采用,这是我国将来应予借鉴的。  从上可以看出,实行过渡型增值税或选择收入型增值税毕竟不是彻底解决的办法,它不仅不能解决收入缺口问题,还会产生征管方面的复杂性,不利于增值税自身和其它改革的进行。如采用过渡型转换则类似于在增值税类型转移上进行了两次大的改革,这必然会加大改革成本,并会招致纳税人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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