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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征税主张的国际比较(2)

2017-09-16 06:49
导读:二、欧盟成员国坚决反对免征增值税 美国更担心的是,国外政府对新兴的电子商务增加税负,因此不遗余力地向国际社会鼓吹其电子商务免税区主张。其
 二、欧盟成员国坚决反对免征增值税  美国更担心的是,国外政府对新兴的电子商务增加税负,因此不遗余力地向国际社会鼓吹其电子商务免税区主张。其中主要是通过欧盟(EU)、OECD、WTO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国际组织,兜售其免税区方案,并力争达成多边协议。但其主张首先受到欧盟的抵制,由于欧盟15个成员国普遍实行增值税,1997年统计,此税占欧盟税收总收入平均约20%。上述国家认为,美国本身不实行增值税,而叫别国免征此税,显然是伪善的利己主张。  欧盟于1996年8月发表一项题为《为我们大众构建欧洲信息社会》的报告,其中针锋相对地提出开征“毕特税”的建议,理由是:  (一)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现行税制基于实物经济,应转向适应知识经济,死守现行税制是不可取的。  (二)限制信息污染的需要  因目前泛滥的电子邮件往往导致网络堵塞。  (三)公平税负的需要  全球知识经济呈集中化趋势,对网络经济免税只有利于极少数的富人,显然有失公平。  (四)财政的需要  可避免税收的大量流失。  然而“毕特税”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  (1)如果各国都对“毕特”征税,势必导致重复课征。  (2)以电子传输数量为基础的征税,势必限制电子网络的使用,从而抑制其发展。  (3)对国防、行政等公务使用的电子通讯公认不应征税,因而必须对传输的“毕特”区分应税和非税。其区分成本非常昂贵,甚至有可能发生此税的入不敷出。  (4)鉴于欧盟的电子经济远远落后于美国,若开征“毕特税”,更不利于与美竞争。由于上述原因,“毕特税”没有被欧盟采用。但他们不同意美国的免征增值税主张,并于1998年6月8日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而且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外国网站,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并由购买者负责扣缴。  目前“毕特税”的主张似乎已被打倒,但许多人认为,这只代表发达国家的意见,预测此项主张很可能东山再起。如2000年1月,联合国发表的《1999年人权发展报告》中认为,鉴于全球信息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和发展家的差距日益扩大,建议各国开征“毕特税”。据测算,如果每100电子邮件征1美分,每年可征税700亿美元。可以此资助不发达国家。  三、OECD对免税区的实质性主  OECD于1997年在芬兰的土尔库、1998年在加拿大的握太华先后召开部长会议,讨论商务的税收。前一会议以《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为题开展,并达成以下共识:  (1)任何征税主张,都应坚持中性原则,保证税负公平,不重复征税并避免加重遵行成本。  (2)尽量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包括“毕特”税。  (3)解决税收管理问题比税收政策问题更加迫切。  (4)充分考虑界意见。  (5)国际合作至关重要。  (6)税收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但后者也不能因此侵蚀税基和妨碍税收行政。  上述共识成为1998年渥太华会议讨论的基础。这个会议的参加者,除OECD成员国外,还有欧盟、美洲税收管理中心、英国税收征管协会等代表,实际上包含了官方、企业界、劳工等各界人士,在国际中具有十分广泛的代表性。其通过的决议对世界各国政府具有很大力。例如1999年5月,第9届亚太地区国家部长合作会议(APEC)通过了接受渥太华会议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的决议。  渥太华会议对电子商务征税确定了几项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不实行新税,包括“毕特税”。  二是组建一个电子商务的国际性机构,用以协调和指导国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三是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流,但避免增加纳税人的不当负担。  四是充分听取其他国家和私营企业者意见。  五是对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消费税(主要是VAT)实行消费地征税原则,即消费地的国家政府拥有征收权。另外,对数字化产品征收增值税时不作为商品,应作为劳务课征。对企业从国外购进劳务和无形产品,实行逆向征收增值税(reverse charge),由购买者自核自缴。以保护国内供应者的竞争力。  六是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但该范本及其《注释》应视需要予以修改。主要修改是:  (1)对常设机构(PE)及其所得归属加以明确界定。  (2)对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数字化产品等的收入性质加以明确区分,以便适用不同税率。  七是在税收征管方面:  (1)力求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采用传统的认证(Identification)制度,开发国际间可接受的认证准则。数字签章应认定为可接受的一项证据。  (2)制定国际通用的信息标准,如电磁记录、记录格式和保存时间等。  (3)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同传统商务纳税人一样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资料和证明,但采用方法可以不同。  渥太华会议建议提出后至今,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研究仍在继续。例如1999年1月,OEGD成立了5个技术咨询小组(TAGs),分别对电子商务的付款性质、企业利润、消费税(增值税)、技术与专业资料评估等进行研究。1999年10月12-13日,OECD在巴黎举办电子商务论坛,对电子商务的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讨论。  OECD为了对其税收协定范本第五条常设机构(PE)《注释》进行修改,建立了专门机构,其中的第一工作组提出了方案。1999年12月30日,由INTEL、IBM、微软公司和普华、库柏公司等代表组成的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小组(ECTSG),对该方案提出意见。2000年3月3日,上述工作组又发表了对该方案的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便在同年9月召开的一次会议中获得最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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