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征税主张的国际比较(3)
2017-09-16 06:49
导读:四、发展家对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也在飞速发展。据新加坡、印度、巴西、马来西亚等国家(地区)报道,此项交易也
四、发展家对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也在飞速发展。据新加坡、印度、巴西、马来西亚等国家(地区)报道,此项交易也使现行税制面临严重挑战,然而至今他们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决定。主要原因是此项征税的问题集中于跨国交易,涉及税收利益的国际分配,在国际间对此项征税未达成共识。目前,他们都抱观望态度。 不过许多迹象表明,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值得重视的是,印度政府于1999年4月28日作出一项决定:对在境外使用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此项决定是对美国免税区主张的一个坚决否定。许多西方税收专家认为,如果此项决定成为国际惯例,则电子商务将大大增加税负。从而不利于电子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另一方面,美国主张免征各税和放宽征管的实质性部分,几乎均被否定。表现在: (1)由于多数国家反对,美国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中被迫放弃免征增值税主张,但提出以不实行“毕特税”为条件,以保留其面子。鉴于国外对电子商务交易普遍征收增值税,美国各州的销售税免税期(2006年止)满后,预计不会继续免税。 (2)关于免征关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多属无形商品,一般不通过海关检验。目前,有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是否免征关税抱无所谓态度。因此,APEC会议通过了美国的免征关税方案。然而,在渥太华会议上许多代表认为,当前关税税法的征收对象以有形货物为准,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货物无形化逐渐增多,货物的定义也随之不断变动,在此项定义不稳定情况下贸然决定一律免征关税是不安的。这种态度对已经接受免征关税的APEC成员产生影响。 (3)对网站或服务器是否界定为常设机构(PE)而决定征免税的政策。美国财政部建议,网站或服务器用于储存数据,其用途类似仓库,符合OECD协定范本第5条规定的“预备性”、“辅助性”经营性质,不能解释为PE.然而,OECD对此不表示支持,1999年OECD税收协定修改草案中的结论是,在某些情况下,服务器可能构成PE;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中,澳大利亚报告认为,设立服务器或网址,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并可以经营业务的可视为PE,加拿大1998年的电子税收管理报告认为,服务器和网站是否视为PE,应具体情况逐案确定。 (4)美国对电子商务放宽税收征管的主张,也不受欢迎。美国国内收入局(IRS)1999年在税收管理规程22条和133条分别规定:(A)允许纳税人在满足电子存储系统记录的规定要求下,将原始电脑化记录和硬件拷贝销毁。(B)从事电子数据交换经营的公司,在规定条件下无需保存原始凭证。对上述规定,许多国家持否定态度。如加拿大关税和税务署(CCAR)1998年10月5日规定,关于电子商务记录及账簿应保存原始凭证,如销货发票、购货发票、现金登记收据、正式书面合同、交货单、送货单、汇票、支票、银行对账单等,违者CCAR有权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核定其应税所得。
五、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在突飞猛进地发展,现行税制在应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产生的矛盾也在日益显露出来,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迫在眉睫。参照国外对电子商务的种种征税主张,对我国的此项税收决策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目前先以现行税制应对电子商务(对不适应实际情况的规定加以修改),以利于保持税制稳定,但不必承诺不开征新税,以免在制定政策中陷入被动,因为“新税”的概念很模糊。 二是制定的政策一般应考虑其长期性、整体性和性,应结合电子商务和发展前景来制定,避免今后频繁变动。 三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性不亚于税收政策。征管办法的制订,应以可操作为前提,也应防止过于烦琐,以免加重税收成本。 四是坚持国家税收主权,不轻易承诺免税。如对跨国交易的关税免征等。 五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参加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协商,谋求在跨国交易中的税收协调。 六是制定电子商务税收资料的保密规定,这点是我国税法中向来忽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