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主义的逻辑及其在我国的实现(3)
2017-09-17 02:38
导读:(一)对我国是否实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判断 我国是否实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在税法理论研究上存在着争论,但无论观点如何,其判断的依据基本都是从法律
(一)对我国是否实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判断
我国是否实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在税法理论研究上存在着争论,但无论观点如何,其判断的依据基本都是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上去辨析,这是必要的,但对于税收法定主义这种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我们的判断不能只是基于法律条文的字句,更重要的在于在精神上和实践中是否真正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本质要求。
1 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不能认定我国已确立税收法定主义
首先是宪法。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该规定仅说明了公民的依法律纳税的义务,并未说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征税主体依法律征税,因为税收法定主义的本质和最主要的作用仍在于对征税主体的权力的限制,而仅规定纳税主体的依法纳税义务,依然是传统税法理论中征、纳双方不平等的观点。的体现,因而无法全面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
其次是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体系。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体系是行政主导型的,大量的税收立法是以授权立法的形式进行的,表现为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我国目前所开征的20多个税种有法律依据的仅仅有两个,而且集中在所得课税,即使再加上《税收征管法》,我国税法领域也只有三部法律,其余均为条例、批复、通知、复函等,在地域、时间的效力上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虽然立法机关在《税收征管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有学者认为可以此来弥补宪法的缺失,在税收法律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但《税收征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所体现的税收立法目的首先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其次才是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与税收法定主义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征税权的限制的本质要求是相悖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2 在我国的税收立法的实践中也未体现税收法定主义
在我国的税收立法的实践中,公民在税收立法上的广泛参与性未能得到有效体现,公民的各种偏好不能真实而及时的表达,在税收立法中很少实行听证制度,税收立法在决策、起草、审议和公布等诸多环节中,基本上是由各相关机构,主要是税务部门自行制定,而未经过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通过,因此公民各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且与税收法定主义对国家征税权的限制这一根本要求相悖。一些中央和地方机关随意制定、修改、变更、解释税法或直接干预税收,导致税收立法层次低、行政法规越权立法、立法程序不规范现象严重,使得在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体系中未能体现税收法定主义。
(二)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条件
我国未能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因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立法机关的不努力或税务行政机关自身利益的驱使,更重要的在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我国以前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现实条件并不成熟。
1 国家的财政收入应以税收为主
若一国财政收入不以税收收入为主,而以其他收入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资源收入或收费收入为主,则是否实行税收法定主义在现实中并不具有较大意义,因为此时与公民利益更为相关的政府筹资行为并非税收,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主要不针对税收活动。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基于当时的理论与实践的要求,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以国有企业收入为主;改革开放以后,税收收入很长时间之内并不居于主体地位,只是在1994年分税制和税制改革之后,税收收入才逐渐成为主体,因此在此之前我国并不具有税收法定主义的物质基础。 2 私人产权明确而得以保护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在个人与君主或封建领主之间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条件下,显然是不可能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在绝对的公有制条件下也是不可能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因为税收法定主义所体现的对纳税人或者说是公民的权利的保护缺乏依据,也没有着力点,因此只有在宪法中明确保护私人产权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税收法定主义。而我国在2004年宪法中第13条才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之前并未明确保护私人产权,因此并不具有税收法定主义的宪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