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主义的逻辑及其在我国的实现(4)
2017-09-17 02:38
导读:四、我国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立法建议 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在我国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条件逐步成熟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的
四、我国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立法建议
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在我国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条件逐步成熟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的国情,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逐步予以完善。
(一)在宪法上全面确立税收法定主义
宪法统领诸法,把税收法定主义规定在宪法中,能够使税收法定主义在相关法律中得以贯彻,从而能够有助于税收法制的完善,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补进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以使我国宪法更加完善。不仅要在公民的基本义务中规定税收法定原则,而且对于开征新税、变更税率、减免税和取消税种都必须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根据特殊实际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个别税种或个别税收事项授权国务院在规定的条件和限度内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规范。
(二)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逐步完善税收立法
税收基本法一般是指对税收共同性问题进行规定,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它可以对税法体系起到整合的作用,使其整体结构更加合理,从而提升税法体系的效力,因此,应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推动和保障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提高税收法律规范的地位,增强税收法律的权威性,杜绝税收立法的随意性,确保税制的稳定。其次,应提升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级次,对法律级次的税法,应根据当前实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对行政法规级次的税法应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对各单行税种的行政法规应争取尽快上升为法律级次。
(三)在税收立法中实行听证制度
实行听证制度是体现公民在税收立法上的广泛参与的重要手段,这一点在代议制税收立法中尤为重要,是提高立法透明度,使公民各方利益得以体现、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得以协调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广泛公布有关税收立法信息,充分征求广大公民意见,确保民众对立法事项的了解和立法过程的参与,以民主程序挑选、召集各方利益代表,确保听证制度不受部门利益左右。同时由于税收立法涉及面大且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还必须要求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参与,即需要进行专家论证以确保税收立法的质量。我国在2005年8月至10月之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过程中关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所举行的立法听证会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为我国在税收立法中制定统一的规则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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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消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立法和税法解释权,保留财政部部分对税法的解释权
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规范的执行机关,若集税收立法权和执法权于一体,必然导致其权力膨胀,侵害纳税人权益将不可避免。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必须取消国家税务总局的立法权,特别是对有关实体性税收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权。在税收立法权归位于立法机关的同时,鉴于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可在明确解释范围和权限的基础上,赋予财政部对税法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