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2017-09-17 03:16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它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整体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其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制本身不完善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乏力所致。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和收入作用,应在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及征管水平的提高方面下工夫。
一、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一)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需要改进,这一点已成共识。但对应选择哪种模式却存在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综合制模式、混合制模式和改进后的分类制模式3种。笔者认为,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应在以下基础上进行:一是从上比较3种模式的优劣;二是从国内外的实践中借鉴经验;三是我国的具体国情。综合分析以上因素,我认为以采用混合型的结构模式为宜。 1.分类所得税制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不能很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综合所得税制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对不同性质的所得不能实行差别待遇,且征税成本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查水平要求高,必须以发达的信息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能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兼收并蓄,既坚持量能负担的原则,又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是一种较为理想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2.考察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分类制较早实行,以后在某些国家演进为综合制,更多的则为分类综合制。目前世界上实行单一的分类制或单一的综合制的国家为数不多,发达国家多采用综合制,发展家除扎伊尔、也门、约旦等少数国家采用分类制以外,大多数国家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制模式。 3.混合型的结构模式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美国是采用彻底综合型个人所得税制的代表国家,这与它拥有先进的化征管手段,对个人的主要收入能实行有效监控,并且拥有发达的信用、、通讯手段相适应。同美国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还较落后,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且没有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监控,因此选择综合所得税制不符合我国目前国情。有的学者认为,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征税成本、对征管水平的要求并不比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低,主张选择综合制模式,那么,实行混合制模式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何优势呢?在采用混合制模式的情况下,对于某些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不必实行年度综合申报纳税。另外,对于工薪所得可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除少数工薪收入特别高的纳税人外,大多数可只进行年末调整,而不必申报纳税,这样可大大减少申报纳税人数,日本的做法就证明了这一点。在日本4300多万纳税人中,申报纳税的只有1800多万人,只占应纳税人数的40%多;而美国尽管有88%的纳税人是实行预扣代缴的,每年纳税申报人数仍达1亿多人。可见,实行混合制能减少纳税申报人数,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简化征管的目的。 (二)从严控制减免税,净化税基 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以外,其它所得一律要征税。配套条件成熟时,还应将居民银行存款利息纳入征税范围。 (三)改革现行的税率结构 对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的劳动所得实行同等课税,避免对同性质所得实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顺应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缩减累进税率的级次,并使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 (四)通过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扣除费用应该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维修费等,这部分费用可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办法进行扣除;另一部分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