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路径选择
2017-09-17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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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自1998年首次
[摘要]我国自1998年首次引入预约定价制度,十年来虽然历经修改与补充,但仍然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具体表现为:法律层级偏低、具体规定上不够完整和合理、某些政策空白点导致无法可依、相应的配套措施及管理能力滞后,等等。因此,我国应针对问题找出应对的措施,以期我国的预约定价制度向更新、更深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转让定价制度;预约定价制度;事后调整;信息困境;双重征税
2007年11月6日,中韩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在韩国首尔正式签署。这是继2005年开创我国转让定价国际税收管理新纪元的中日双边预约定价和其后签署的中美双边预约定价以来,又一次成功的国际合作。此次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以下简称“APA”)的签署,不仅为中韩两国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也标志着我国APA制度再跃新台阶。因此。笔者欲借中韩双边APA签订之机,就APA制度本身与我国的税收实践结合起来进行系统剖析,进而提出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应对措施,以期我国的APA制度向更新、更深的方向发展。
一、我国启动APA制度的动因剖析
APA从其产生至今不过二十年的时间,却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可和推广,必有其深层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同理,我国转让定价制度的建立不过十余年的时间,而APA制度在我国的成长却有近十年的历史。尽管目前其自身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但有一点毋庸置疑,APA制度走进我国并能够得到迅速发展必有其必然性、必要性、可能性与现实性。
(一)转让定价事后调整机制的局限使APA制度的引入有其必然性
1 实现公平交易原则的信息困境。首先,调整价格确定的困境。传统的转让定价制度要求税务当局按照正常交易原则,对偏离正常交易价格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使其符合独立企业间的交易价格。这一制度的规定,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可行的。然而,在具体税收实践中,确定符合正常交易的价格却困难重重。其次,举证资料收集的困境。传统的转让定价通常要对独立企业的非受控交易和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并将其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和行为进行对比。因此,大量数据与资料的需求是进行可比性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与条件。然而,由于在国际经营中存在着大量商业秘密、行业秘密和银行秘密,难以从独立企业获取所需的信息。有时即使存在相关信息,也可能由于地理位置或信息拥有者的原因而难以得到。甚至在一些时候,与独立企业相关的信息根本无从寻觅。因此,各国税务当局经常要面临信息资料缺乏或不全面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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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双重征税现象难以消除。税务当局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间不当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以保护该国税收主权的完整。但是,如果仅对位于该国的企业进行了纳税调整,而与该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的另一方所在税务当局不进行相应的调整,就会产生国际双重征税,从而引发税收争议。当然也可能同时产生双重不征税问题。
3 认知的差异与复杂性使征纳双方易产生分歧。如前分析,由于存在信息困境,使得在运用公平交易原则时,可比交易难以找到。但在税收实践中,有时即便找到可以进行比对的类似交易,而对最终的调整价格的认定也往往存在分歧,这就是认知的差异与复杂性所致。公平交易原则重点强调的是可比性。所谓可比,意味着被比较情形的差异不会对该方法所考察的条件(例如价格或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能够通过合理而准确的调整消除这些差异带来的影响。影响可比的因素很多,包括财产与劳务特征、功能、合同条款、经济情形和经营策略等多个方面。由于每个企业、每笔交易影响利润和价格的因素各异,各有侧重,因此,要想求得真正的可比,就必须对所获取的不同的可比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4 事后调整的不确定性及相关的处罚措施会增加企业经营风险与征纳双方的成本。传统的转让定价制度自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及事后调整模式,导致企业无法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预期。而且由于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及滞后性常常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造成对经济的过度干扰。这些都会加大企业经营的风险。此外,税务机关在进行调整过程中,对举证资料要求的严格、审计与调查过程的繁琐及调整处理时问的冗长都会消耗征纳双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从而增加双方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