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路径选择(5)
2017-09-17 02:41
导读:(五)相应的配套措施、管理能力的滞后,影响了APA制度的有效实施 1 缺乏高素质的专业队伍。APA对于我国来说,不仅仅是一种新的尝试,而且由于其常常涉
(五)相应的配套措施、管理能力的滞后,影响了APA制度的有效实施
1 缺乏高素质的专业队伍。APA对于我国来说,不仅仅是一种新的尝试,而且由于其常常涉及大型企业,要面对复杂的事实、棘手的法律和经济问题,因此,对从事APA工作的人员要求极高。要求他们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娴熟的专业技能、充分的表达能力等,这样才能保证APA签订与监督的效率。而目前我国在APA的专业队伍方面相当薄弱,仅从人员数量上看,专职人员不足。人员组成随意性大,流动性大。专家队伍难以形成。此外,即使配备了相当的专司转让定价的人员,我国也普遍存在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的状况。具体体现在:(1)知识面非常窄,仅仅掌握国内的并不够完善的APA制度规定;(2)对已有案例不能进行及时归纳和总结,进而举一反三。通过个例发现具有普遍性的问题;(3)对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没有进行借鉴,只是“闭门造车”;(4)理论研究方面明显不足。我国现有对APA方面的研究仅仅限于一些定性分析,缺少实证研究。更多的研究也只是局限于对国外的介绍或中外的比对,与我国现实国情相结合进行分析的比较少。有些即使是进行了分析,也多是泛泛提出,而真正对税收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则较少。
2,缺乏相应的组织机构。各地区缺少专门行使评审、磋商之类职能的部门。有些地区即使设立,也完全处于一种辅助地位。此外,APA签订对专业技能要求较高,涉及到税收、会计、经营、法律等多方面知识,应形成由各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专家组,这样才有助于APA有效、成功的签订。而我国更多的则是依赖于税务人员。
三、优化我国APA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提高APA制度的立法层级,增强其权威性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中韩双边APA既给我们带来了希望,同时也对我国APA的立法敲响了警钟。因为双边或多边APA是在相关国家相互协商程序框架下签署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涉及国际协定的法律效力甚至高于国内法,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为更好地推动我国的APA制度,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我们应尽快加强APA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加快出台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尽量提高原有的APA制度的法律层级。以保证APA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我国在国际谈判中的地位。
(二)填补原有法律中的空白。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
首先,增加对假设条件的详细规定。APA是对未来交易进行的事先预测,而这种预测的可靠性取决于预测自身的特性及预测赖以建立的临界假设。在经济环境或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时,假设条件如果得不到满足,就会导致预约定价安排的修改或取消。故而假设条件的设立显得非常重要。因此。我国在原有APA制度中’,应将有关假设予以明确规定,并注意以下事项:第一,这种假设要尽可能建立在可观察到的、可靠和独立的资料基础之上;第二,所有假设必须适应纳税人、特定商业环境、所选定方法以及所包含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第三,假设要有适度弹性,不能太严密。如果假设条件范围过窄,很容易出现假设条件的非控制性变化,导致预约定价安排的修改或取消。其次,补充争议解决程序。《APA实施规则》没有规定争议的解决机制,这样会增加纳税人申请APA的顾虑,从而影响我国APA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在法律制度中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如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等途径进行解决等。
(三)修改、完善APA制度,增强其适用性与有效性 首先,修改APA有效期限。我们可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议有效期规定为3—5年。具体期限规定可参考以下原则:对于初次申请的企业,原则上以3年为限,以后可视协议实施效果和具体情况适当放宽期限;对于市场情况变化不大、波动范围小、相对成熟的产业可适当放宽期限。其次,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资料的责任与义务。由前面的分析可知,资料提供的充分与否与APA的成功签订密切相关。而我国却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义务与责任予以明确,使税务人员在谈判中常常处于被动状态。因此。应在APA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如可在《APA实施规则》中规定,纳税人有义务提供与其关联交易相关的境内、外经营活动的资料,如果不依法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影响APA的达成。则纳税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