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在主流税收理论的反思
2017-09-21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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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为财政职能服务的,是满足财政支出需求的筹资手段。主流税收把财政职能概括为政府的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和稳定职能。政府履行三职能的前提条件是不一样的。 政府的资源配置职能强调的是效率,即依靠市场经济把资源配置到帕累托状态。这里暗含的假设前提是古典学派的经济理论,即在帕累托状态下是充分就业的,宏观稳定和微观效率是一致的,由此产生的收入分配格局也是符合公平要求的。在此前提下,再假设税收是居民为消费公共商品所支付的成本;而国家征税则是模拟市场的公共选择。据此,现代主流税收理论可以证明出“最优税收”是存在的,余下的只是技术,比如公共商品需求的偏好表达问题、私人商品的需求弹性问题、有限理性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未来不确定性问题,等等。 政府的收入分配职能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即资源占有的初始状态是不公平的,因此,由此产生的收入分配也是不公平的。但公平的标准是什么?主流理论认为这一标准是难以确定的,也就是说运用新古典的价格均衡是找不到公平标准的。这表明在效率和公平之间不存在统一的模型。理论界通常用基尼系数来测量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状况,但并不知道公平状态应处于何值。退一万步说,即使知道公平的分配,也不知道它将对资源配置产生何种,由此又会产生怎样的不公平。 政府的经济稳定职能强调的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是有效需求不足,因此,不能靠税收来满足该职能的需求,而要靠政府债务来解决。这样,税收的微观基础被经济稳定问题动摇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公债和税收是什么关系?它们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上述表明,政府在履行三职能的时候,其地位的假设是不一致的。在资源配置职能中,“政府”是资源配置的内生变量,即政府只是“公共选择”的意见集合者,其自身的主体性是看不到的。而在收入分配职能和经济稳定职能中,“政府”则成了调节经济的外生变量,需要充分发挥其主体的能动性。显然,这使“政府”陷入两难的境地,也就是所谓诺斯悖论的本质所在。不仅如此,新制度学派还把“政府”假设为节约“交易费用”的产物。这实际上是“政府经济人”假设,即政府存在的理由是使货币表达的“价值”财富极大化。这就涉及到这样的问题:人类社会的本质是货币财富的极大化吗?这是“人”为什么要存在和怎样存在的根本目标吗? 现代主流税收理论错误的假设前提是靠其错误的方法支撑起来的。现代主流税收理论的分析方法和主流经济理论的分析方法是一致的,都是以新古典分析方法为基础的。这个“基础”就是马歇尔开创的“均衡价格论”。马歇尔自称他的方法是牛顿方法,而且借用了力学中的“均衡”概念。其实,力学中的“力”是矢量概念,所以能产生“力”的“均衡”问题。“价值”是矢量,可以“均衡”,但“价格”是向量,怎么能“均衡”呢?马歇尔的办法是把“价值”和“价格”混为一谈,从而建立起似是而非的“均衡”模型。 这种把“价值”和“价格”等同起来的做法,已经隐含了“人的本质是追求物质”的假设前提,显然是不的。分析工具是“价值”和“价格”的重合,却又要依靠它“分析”出“价值”和“价格”的背离,这怎么可能呢?在笔者看来,主流经济学中的所谓难题,实际上是该理论体系的假设前提和分析工具本身的问题,因此,注定是不可能真正找到答案的。这个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值得怀疑,需要反思,需要重构。 斯密在1776年发表了他的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而在1759年就发表了《道德情操论》,在该书的“告读者”中,斯密指出,他将计划(1759)撰写一部关于和一般原理的书,其中涉及“正义”,还涉及“警察,国家岁入,军备”等问题。他认为他的《国富论》部分地履行了这一诺言,但法学理论部分由于要完善他已完成的工作而一直未予完成,直到1790年临终前几个月还写下希望完成全部诺言的心愿。可以说,斯密把他毕生的精力都倾注到他所出版的那两部著作中去了,以至于使他没有精力完成他的宏大构想。从这里可以看出斯密对“社会结构”的基本研究思路是:道德情操结构、经济结构和政治法律结构。这表明,《国富论》仅仅是社会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富论》是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斯密试图建构和谐社会(照斯密的说法是符合秩序)的“财富”框架。 从斯密1790年去世到李嘉图1817年发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的不足30年中,西欧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李嘉图的名声大大盖过了斯密。斯密在发表他著作的时候,革命才刚刚开始,而在李嘉图著作发表的时候,工业革命在英国几乎已经过了高潮。物质生产力的空前提高使社会思潮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李嘉图倒似乎成了救世的英雄。凭心而论,李嘉图并不了解斯密的宏大构想,也没有读懂斯密的《国富论》,说李嘉图对斯密理论的,实在是的误解。这里简要地评述如下几点: 首先,斯密《国富论》的研究对象是“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的是“财富”本质问题,这一研究对象的确定方法和牛顿是一致的。牛顿在1687年发表《自然的数学原理》一文,试图用万有引力来解释宇宙。如果把牛顿的论文题目改为“自然的性质和原因”,那么两者之间的相似性是一目了然的。显然,斯密试图解释“以分工为前提的交换结构”支撑起来的“社会”。但李嘉图却认为“产品”的“分配”是“政治经济学的主要问题”。这样,李嘉图把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从“形而上”转向“形而下”。这一李嘉图传统奠定了主流经济学发展的基调,根本偏离了斯密学说。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经济学是研究“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的,据此可以印证上述的判断。其次,李嘉图的“价值”理论,实际上是“土地(包括资本)”生产力的翻版,以“物”的性质来说明“价值”的性质,完全弄颠倒了,而新古典分析方法就是以此为基础的。再次,从斯密的理论体系来看,他是试图站在“公正正义”的立场上来分析经济问题的。而李嘉图已明显转向资产阶级的立场,并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扩张提供“理论”依据。 在斯密看来,生产“价值”的领域和不生产“价值”的领域是的分工,是社会的“秩序”,斯密还认为土地、资本和劳动也是社会的分工,也是社会的“自然秩序”。而国家是维持“自然秩序”的组织,也是征税的目的。因此,国家和生产“价值”的领域之间不存在“价值”的交换关系,征纳双方都是“分工”产生的责任和义务。国家是为全社会服务的,不存在只为纳税人服务的。但自从美国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在1938年提出“公共的自愿交换”以后,税收就被纳入市场经济的交换范畴,“为纳税人服务”成了顺理成章的、甚至是理直气壮的口号。政府只为纳税人服务吗?如果是那样,政府岂不成了富人政府?何公正之有!这表明主流税收理论是很成问题的,切不可照抄照搬。 斯密在《国富论》中描述了“公正”的税收,当然他的基本前提是承认“分工”的社会秩序。但他认为税收应考虑到各类人的生存时空框架。劳动者依靠“劳动”获得收入,目的是生存。因此,货币成了他生存的条件,或者说构建了他生存的时空框架,以便让他在这个时空框架中充分展示其人生价值。因此,在斯密的税收理论中,对劳动者生存的基本必需品是不征税的。而主流税收理论中的“税收中性”对于生存的时空条件是考虑不充分的,能说是“公正”的税收吗? 人要生存,必定要占有时空。在交换经济中,价格是进入这一生存时空的门槛,货币是进入这一生存时空的入场券。显然,每个人在其一生中都需要有维持其时空的最低货币量,但这未必反映一个人占有时空的质量,更不反映一个人在此时空条件下的人生价值。时间和空间是相对的概念。因此,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价格反映的国民产值的增加,只能说明进入空间活动的价格门槛增多了,或需要交换才能进入空间的价格门票提高了,未必能说明生存质量的提高。 其实,在以“分工为前提的交换结构”中,从“人”的本质来说,货币只是生存的条件。但现代主流理论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因此,把“条件”作为“目的”是合乎自然的。“人”的“本性”是由“人”自己创造的,她不可能像“物(比如铁)”那样具有不变的“本性”。这里提出一个深层次的问题:“社会理性”在社会制度的变迁中处于什么地位?文艺复兴运动是对中世纪宗教理性的反叛,这对个性解放无疑是有进步作用的。卢梭片面强调以个人的情感来体验理性,这对于中世纪的矫枉过正是可以理解的,但主流经济理论把它到极至却是很成问题的。 对于非生产领域来说,比如、科研、医疗等,应该建立怎样的社会理性?现代主流经济理论企图运用价格均衡的去解决,可能吗?这是典型的把“目的”和“条件”相混的分析方法。人生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吗?生命和货币之间能有均衡点吗?斯密认为社会应该有秩序的基本观点是不错的。如果社会秩序需要教育、科研、医疗等“分工”,那么货币只是维持这一社会秩序的条件。这样,从事那些职业的人,其价值观并不是把人生目标定在追求货币上,而只要有其建构的时空框架,以便充分实现其价值。似乎有一种倾向,或者说至少使人造成一种错觉:货币和教育、科研、医疗等水平成正比。这显然不懂得对于这些职业领域的人来说,只要具备一定的货币条件,“时间”是更重要的,“社会理性”是更重要的。主流经济理论的帝国主义倾向难道不值得担忧吗? 如果说分工和交换是一种社会秩序,那么这种秩序必定以公正和正义为支撑。否则交换经济的时空将会遇到塌缩的危险。现代的主流经济学认为“私人商品”的消费是天经地义的。比如,消费者购了小轿车,交了养路费等等就认为驱车上路是合乎经济学原理的,也隐含着是合乎道德的。其实未必如此。如果市内因此而恶化,原先利用公交车上下班的职工因此每天要多化一个小时,那么这也是有效率的吗?也是合乎道德的吗?这表明,私人商品的发展同样存在“社会理性”问题。这个“社会理性”要靠政府去实行。这说明,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公正和正义,而不是主流财政理论所宣称的三职能。 同样,税收的公正和正义并不是按照税法把税收不折不扣地收上来,而是政府的公正和正义。税收流失有税收征管的问题;有税制的问题;也有财政支出不合理的问题,等等。不真正找到症结,是难以治本的。税收流失通常并没有明显的表达形式,因此要通过稽查才能发现。这样就很容易造成线性的思维方式,只要能查出来,就怀疑加大力度还能查出来,于是再加大力度稽查,等等。其实,这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是很不利的。一方面,这隐含了对纳税人的有罪假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另一方面,稽查频度的增加会干扰经营者的心情和占用经营者的大量时间,对市场经济也是不利的。其实,只要政府公正和正义,充分信任纳税人,充分发挥纳税人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是可以更有效地解决偷漏税问题的,因为纳税人本身就要求公平公正的环境。 总之,现代主流税收理论,包括相应的财政理论、经济理论,都是有问题的,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笔者坚信,呼唤新的理论,需要我们去探索、需要我们去开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