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P与优化税收征管结构(2)
2017-09-21 05:47
导读:三、关于征收管理功能的运用 (一)税务登记管理 户籍管理是整个GRP模型的基础,是系统中贮存的最原始的数据。因此,搞好户籍管理对于建立及有效利
三、关于征收管理功能的运用 (一)税务登记管理 户籍管理是整个GRP模型的基础,是系统中贮存的最原始的数据。因此,搞好户籍管理对于建立及有效利用GRP系统显得尤为重要。户籍管理是对纳税人行为运动过程的一种状态反映。我们对建立GRP系统户籍管理的建议是,借助于工商部门、银行等其它管理机关动态资料,实现纳税人数据的动态共享,以便从多个渠道对纳税人的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对已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但没有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且没有纳入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征管软件、网络的传递,告知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进行实地查验和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避免漏征漏管户的产生。 (二)纳税申报、票证管理 建立GRP系统,首要考虑的是系统主要处理的是什么?我们认为,系统处理的依据和建立的基础是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和财务数据。纳税人的诚信是数据真实性的保障。税收体系的GRP,应以准确、完整、及时收集纳税人的有关税务信息,正确和评估以上数据,及时纠正纳税人不正确的纳税行为为重点。 纳税申报是进行税收GRP管理系统的源泉。它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GRP管理系统对数据的可靠性。因此必须尽可能地采集到纳税人数据的最大值,以最大限度地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和评估,满足后续工作的需要。我们必须先设定纳税人的纳税资料是真实的,然后在分析和评估中鉴别真伪,否则建立GRP管理系统将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持。 针对我国公民税收法治观念淡薄的实际情况,除大力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外,应尽量采用一些监控手段努力争取实现税收的公平化。一是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申报数据,要求尽可能地涵盖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以便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出准确的纳税评估; 二是对于有大量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环节,应尽可能地采用税控系统,以此来控制纳税人的现金流量和收入情况;三是对于其它纳税人,可结合纳税人使用的财务软件,配合相应的纳税申报软件并用。在征收环节掌握纳税人的税收动态的基础上,根据选定参数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然后将评估结论传递给稽查环节使用。征收环节对稽查、审理环节返回的信息,结合纳税人日常的纳税情况,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A、B、C分类管理),从而有针对性地在票证发售、纳税辅导等方面进行重点监控和强化培训,以减轻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另外对于税控设备和税收申报软件,应制定一个专门的技术标准,委托一个专门的认证机构来承担,以控制数据格式的统一,提高税收征管软件的使用效率。
四、关于对稽查职能的外部分离 目前,税务稽查部门集选案、查案、定案、结案于一身,很难保证选案细、查案严、定案准、结案公。由于各环节同在稽查局内部,可能几个环节同属于一个行政领导,极易产生案件的选取、稽查、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据有关资料显示,1996年~1999年全国税务机关稽查出来的偷逃税案件中,补税与罚款总额为1628亿元,其中罚款仅为114亿元,处罚率不到10%.对涉税案件处罚力度过轻,使得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被大打折扣。 根据GRP系统的理念,把稽查的两个环节进行外分离,建成一个对稽查及其他税收执法环节税收执法行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GRP税收执法监督系统。 采取上述外分离的办法,把稽查的选案从稽查局内部分离出来,由征收管理部门或信息中心承担选案职责,可以使选案更加现实和客观。只要能够设定合理的选案需求,征收管理部门或信息中心完全有条件和能力根据掌握的大量信息源进行选案。征收部门或信息中心负责选案,稽查部门负责实施。稽查部门对选案户不能实施稽查的,必须将情况反馈征收部门,并说明理由。对应查不查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由征收部门或信息中心进行选案,是因为征收部门或信息中心是税收数据来源的源头,是税收数据的采集部门和加工部门,其资料具有可靠性和权威性。尤其是信息中心很少跟纳税人进行正面接触,在选案中不带任何观点和框架,可以使选案更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