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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P与优化税收征管结构(3)

2017-09-21 05:47
导读:五、关于对审理职能的定位 审理部门是一个监督部门。审理的主要职责是对各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认定、监督和监控,保证税务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纳税
  五、关于对审理职能的定位  审理部门是一个监督部门。审理的主要职责是对各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认定、监督和监控,保证税务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把审理职责从征收管理环节和稽查局分离出来,由一个专门的部门来承担审理职责,可以使税务违章案件的处理和处罚更加公正和公平。审理部门在适当的时候介入到税务违章案件中去,对征收管理、稽查部门移送的税务违章案件,依照国家的税收、法规、规章、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审理,可以保证在案件处理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得当。对稽查查补税款数额较大或其它难以定性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审议委员会进行审理定性。这样做可以避免税务违章案件处理中显失公正现象的发生,避免行政复议案件的变更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同时,在对选案和审理进行外部分离的基础上,对稽查案件的复查也应实行外部分离。建议把税务违章案件的复查从征收管理、稽查环节分离出来,由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这样可以保证复查质量,便于把执法责任追究落到实处,促进征管质量和稽查水平的提高。  六、系统架构讨论  如图二所示,目前运行中的税收征管体系基本上呈现金字塔形结构,因而部门之间缺乏联系和配合,征管、稽查的执法权缺乏监督和制约。  根据GRP(政府资源计划系统)思想,可以将税收GRP管理系统设计成网状结构。征收管理、稽查、审核三部分互为交叉、互为能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必将对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作用。这样的结构可以保证每个模块的权力都在上级模块的监督之下,这样的监督不再是平时敷衍了事的考核和定期的检查,而是根据在管理软件系统中设定的考核监督和检查流程一步一步传递给上一级(如现在实行的“征管七个率”的考核),从而真正把税收工作落到实处。如图三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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