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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税费改革的回顾与评价

2017-09-21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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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和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其主要包括:合并、简化税费,取消农村集资政策,调整农业税政策。要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还需要有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如对乡镇政府机构进行改革,建立新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增加对部分落后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等。  农村税费改革是最近几年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0年,这项改革首先在安徽省进行试点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之后又在其他省份逐步推开,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进行。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的决定》明确指出:“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和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取消农业特产税,加快县乡机构和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等综合配套改革。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农业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这就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和具体任务。  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中国农村税费改革进行回顾与评价。  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背景  (一)农村税费制度的变化和现状  要农村税费改革问题,首先必须了解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和国民收入分配制度的变化。从1979年开始,我国在对粮食、棉花、油料、畜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政策进行调整和改革的同时,对原来的农业集体经济制度也开始进行改革,实行了家庭农业经营制度,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based on the householdand with remuneration linkedto output),取消了人民公社以及生产大队、生产队等集体农业制度,并依照宪法建立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农业经营体制和制度的改革,使农村的分配关系相应地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原来的集体经营制度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经营,农民参与集体劳动,从集体中得到分配。农民并不是独立的生产者,而是集体农业单位的劳动者,单个农户对于生产成果或收入的分配并没有独立处置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政府的生产计划安排农业生产,并向政府交纳农业税(粮食实物税),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购价格(长期偏低)把农产品销售给政府经营的农产品收购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生产队)按照一定的政策或规定,把农产品及其货币收入分配给各个农户,并用集体经济的收入支持农村的公益事业,如教育、医疗等,维持农村社会的管理。在这种制度下,农户并不直接交纳农业税,也不直接负担各种管理费用。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后,农村土地依然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土地按人口或按劳动力平均承包给每个农户,以户为单位独立经营。农户家庭替代了原来的生产队作为土地的经营主体,每个农户可以根据和法规规定,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并独立进行经营,农户成为独立的农业生产者或经营者。农户对土地拥有长期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目前规定最少为30年),并要直接负担农业税和向乡镇政府和村集体交纳各种行政性收费。在完成税费后,农户对自己的经营成果和收入拥有独立的处置权利。具体内容包括:(1)农户要根据自己经营的土地面积多少,交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教育附加税;(2)农户要向村民委员会交纳三种费用,称作“提留费”,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对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的供养、对困难家庭的帮助、合作医疗机构和集体福利设施建设、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费用以及村干部的工资等;(3)农户要向乡、镇政府交纳五种费用,称作“统筹费”,主要用于乡村公路建设、防汛、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开支;(4)农户要为乡村道路建设、防汛、植树造林等提供一定时间的义务劳动投入。  可以看出,在这种制度下,农民不仅要为政府提供税收,还要为乡镇和村提供各种费用或基金,一般通称为收费。实际上,农民所交纳的这些收费相当于税收,是乡村公共产品服务的主要资金来源。  (二)农村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述农村税费制度是从1984年开始实行的。在最初的几年,由于农民收入增长较快,农民对税费负担还是能够接受的。但是,随着农村经济和政治条件的变化,这种制度的弊端逐步暴露出来,特别是1997年以来,农民收入增长相当缓慢,农民财政负担重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其一,农村乡镇政府机构不断扩大,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不断增多,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办公经费不断增加,而可用的财政收入却是有限的。由于税法的限制,农业税收增加并不多。为了满足不断扩张的经费需要,许多乡镇政府开始增加对农民的收费和集资项目。  其二,部分地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干部不顾当地经济水平和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农民收费或集资,兴办乡镇和公共工程。其中有不少企业因为产品没有市场或质量不好,而陷入停产或破产状态。有的公共工程纯粹是一种“形象工程”,毫无用处,这样必然加重农民的负担。  其三,特殊的农村义务教育财务制度也是农民负担加重的重要原因。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央政府把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下放,建立起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地方管理的体制。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尤其是由县、乡(镇)两级政府负担。这种体制对于鼓励地方政府发展教育事业具有积极作用,但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由于县和乡(镇)财政能力不足,直接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实施。据有关资料统计,县财政收入的60%~70%、乡(镇)财政收入的70%~80%都用于义务教育,而乡镇政府用于教育的经费来源主要靠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此外,教师的增加和教师工资的提高以及校舍的修建和更新,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三)农民税费负担的状况  1990年前后,农民负担加重的问题引起了学者和政府的注意。1993年,中央政府专门制定了法规,对农民的收费和集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农民所上缴的各种费用总额不能超过当地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但是,由于造成农民负担增加的主要制度和政策没有进行根本性调整,因而农民税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而且越来越严重。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笔者在此提供一些数据。根据有关资料统计,1998年农民的税费总额为1224亿元,其中农业税300亿元,乡村收费(乡统筹、村提留)约为600亿元,其他收费300多亿元。根据一位知名学者的资料,2000年农民的负担总额约为1700多亿元,其中农业税收和教育集资约为480亿元,乡村收费约为700多亿元,另外还有500多亿元是法律和政策不允许收的,属于非法收费,就是各种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等。  可见,在农民所交纳的各种税费中,由法律规定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税并不是主要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各种合法与不合法的收费和集资项目是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主要原因。这也说明,原有农村税费制度很不规范,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加重农民负担提供了条件。  (四)农村税费制度不规范和农民税费负担过重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农民负担过重,严重地制约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最近几年,农民收入增长比较缓慢,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市和农村的生活水平差距也逐渐拉大。从一些反映家庭消费水平的指标来看,如恩格尔系数、食品消费结构和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公共基础设施和医疗、教育条件等,城乡生活水平的差距是相当大的。另外,不规范的税费制度为部分地区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向农民乱收费、侵犯农民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这也是导致农村社会秩序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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