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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现状(3)

2017-09-26 06:25
导读:二、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收入分配不公且不规范 1.收入分配差距呈逐年拉大态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测算,1996~1999年,全国居民基
  二、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收入分配不公且不规范  1.收入分配差距呈逐年拉大态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测算,1996~1999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375、0.379、0.386、0.397;城镇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28、0.29、0.30、0.295;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3229、0.3285、0.3369、0.3361;2000年我国综合基尼系数为0.458.据对山西、辽宁、福建、宁夏、重庆、深圳等地的调查显示,1995~2000年,上述地区的基尼系数均呈逐年升高的趋势:深圳1995年的基尼系数为0.28,1999年为0.30;重庆1995年的基尼系数为0.30,2000年为0.38;宁夏1995年的城镇基尼系数为0.21,2000年为0.25;山西1995年的城镇基尼系数为0.25,2000年为0.27;辽宁1995年的城镇基尼系数为0.22,2000年为0.27.上述基尼系数的变化,说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在拉大。  2.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1996年,全国城镇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4848元,农村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1926元,前者是后者的2.51倍;2000年全国城镇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6280元,农村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2253元,前者是后者的2.79倍。5年间,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年均增长6.78%,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年均增长只有4.0%,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从2.51倍增加到2.79倍,扩大了0.28倍。  3.垄断行业的职工收入普遍高于其他行业人员的收入。2000年山西省职工年均工资中,电力行业9952元,邮电通信业12097元,业9559元,保险业9460元,航空运输业9824元;2000年辽宁省职工年均工资中,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401元、金融保险业13211元、邮电通信业9660元;深圳市1999年职工年均工资中,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898元、金融保险业40271;福建省2000年职工年均工资中,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571元、金融保险业8519元、邮电通信业7530元。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普遍高于其他行业人员的收入。(根据山西省、福建省、深圳市统计局有关资料。)  4.行业职工年均收入与企业盈利水平不成正比。山西省金融业1999年亏损9.96亿元,但职工人均收入为7955元,高于社会服务业(盈利)4713元、水利勘察(盈利)4270元,煤气业亏损,利润率为-2.2%,人均收入为6624元;重庆地质勘察和水利管理业、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999年利润率分别为5.45%、3.13%,但职工年平均工资却为3802元、5307元,大大低于全市当年7182元的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山西省、重庆市统计局有关资料。)  5.企业内部的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职工的收入差距较大。如深圳市某证券公司2000年经营者的年人均工资是45万元,中层管理人员是30万元,而职工是1.8万元,经营者的人均工资是职工的25倍;深圳某银行2000年经营者的年人均工资是60万元,中层管理人员是20万元,职工是7万元,经营者的人均工资是职工的8.6倍。  6.没有一个综合系统的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体系。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应多环节、多渠道来调节,在取得收入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财产留给子女时征收遗产税,对个人财产征收财产税,对城市的低收入者给予社会保障照顾,减轻农民的负担。但是,现行实际中却单纯依赖于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难以单独承担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全部重担。  (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不够的原因  1.税源难以监控是个人所得税漏征和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的主要原因。初次分配环节不规范,个人收入分配隐性化、多元化,难以掌握税源。随着我国的放开搞活,多种经济形式、经济成分的存在,个人收入分配越来越朝着隐性化、多元化的方向转变,如利用代币购物券发放补贴、奖励股份、小金库发放奖金、给个人买保险、公款组织外出、分解发放劳务费或稿酬、第二职业收入、灰色收入、大量现金交易等等。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造成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税源,成为困扰征税、影响税收调节分配不公力度的一大难题。  2.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偏低。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9%(见表3),而我国周边国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1993年的比例就达到了8%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偏低,严重制约了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的发挥。  3.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政策与当前经济形势不相匹配。  (1)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  (2)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3)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分项征税,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认定每项收入为哪个应税项目。而且,税法中仅规定11个征税项目,过于简单,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无法纳入前10项的应税项目便全放到“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此项目一方面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定方可使用,操作复杂,另一方面没有费用扣除额,税负较重。  (4)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如: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不征税;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偏低;外籍人员从三资取得的股息免税,而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税;部分免税项目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形成了税收漏洞等。  (5)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以下两类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一是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主要是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和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纳税人;二是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而不是规定取得所得的个人都有申报纳税的义务,纳税人的申报面太窄,不利于监控。  (6)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达不到源泉控管的目的。我国70%的个人所得税来自于支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由于相关检查等配套措施跟不上,使一些单位和个人明目张胆地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却受不到任何处罚。  4.地方自定政策,违反国家统一税收、法规规定,或者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不到位。如各地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最高至1600元;足球运动员和空勤人员的收入本来就偏高,各地还自行提高其税前扣除补贴或者实行包税;有些地方为了吸引留学生,自行规定对其费用扣除额比照外籍人员的4000元标准。  5.征收机构、人员、经费无法适应当前征管需要。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原来单设个人所得税征收机构的地区,现在大部分归并了单设的机构,严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正常征管工作,与我国当前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需求也不相适应。据对北京市海淀区和河北省石家庄市的调查显示,海淀区个人所得税从1998年连续3年以平均48%的增幅增长,石家庄市个人所得税1994年以来的增幅为35%(同期全国同口径为25%),这两地的个人所得税增长水平大大高于全国水平,主要原因就是采取了专设机构、专门人员、专门管理个人所得税的措施。  6.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惩处不力。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在我国没有一个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造成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稽查跟不上,惩处更是不力,尤其是对一些“名人”的偷、逃、抗税行为难以处理,处理后反而在中央电视台频频上镜,身价倍增,严重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在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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