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现状(4)
2017-09-26 06:25
导读:三、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作用的建议 (一)规范初次分配环节 要真正缩小个人收入差距,主要应从个人收入的源头——初次分配环节入手,从收入分配
三、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作用的建议 (一)规范初次分配环节 要真正缩小个人收入差距,主要应从个人收入的源头——初次分配环节入手,从收入分配隐性化、多元化的问题入手,规范初次分配环节:规定支付个人收入超过5000元的,不得支付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规范工资结构,规定所有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必须进入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工资账户;继续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打击各种腐败现象;继续加大打击假冒伪劣、非法经营行为的力度。
(二)加快费改税进程,规范预算外收入管理 1.将部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等项目变更为新的税种,纳入税收统一管理,如将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改为社会保障税。 2.对一些合理必要的收费严格纳入预算内管理,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 3.对一些经营性的事业收费,严格纳入税务管理,责成收费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并依法纳税。
(三)调节垄断行业企业的高额利润 通过引进外资和民间投资,使经营主体多元化,从根本上解决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职工收入的分配差距悬殊问题。
(四)建立全面、综合、系统的个人收入调节体制 开征遗产税,对高收入者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双重调节;开征社会保障税,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税费改革步伐,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通过上述措施在我国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个人收入综合调节体系。
(五)改革个人所得税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1.尽快修改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起能够覆盖全部个人、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残疾、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 2.建立一套、合理、严密、有效的征管体制。(1)建立法人或者雇主支付给个人的报酬向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的制度。目的在于建立起法人或雇主与个人之间的交叉稽核体系。(2)实行纳税人普遍自行申报制度。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义务,凡达到一定收入标准或者纳税标准的,都必须自行申报,为税收检查、稽核提供法律依据。(3)加强税务稽查并加大对偷抗个人所得税的惩处力度。只要发现偷抗个人所得税,不仅要罚得偷抗税人倾家荡产,还要坐牢。这种必要的惩罚,有助于建立依法纳税的观念和良好的执法环境。(4)赋予税务机关足够高的执法权力。要使税务机关能够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纳税人的存款和财产情况,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协助提供相应偷税证据或者阻止出境,并有权冻结纳税人的账户,封存、拍卖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5)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力度,使个人所得税深入人心,使广大纳税人认识到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多纳税是对国家多做贡献,是一种光荣。(6)实行先进的监控手段、征收手段,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处理系统。
(六)尽快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将个人所得税的漏征漏管降至最低限度 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个人收入监控体系的建立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多年来,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个别地区也初步建立了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但就全国而言:一是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所有扣缴义务人必须申报支付个人的收入情况,个人收入监控体系没有实现法制化;二是税务机关单枪匹马监督个人收入,其他相关部门(尤其是银行)不予配合,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局限性强;三是对个人收入情况主要靠事后检查和群众举报,事前难以掌握,个人收入监控体系有效性差;四是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程度参差不齐,有的有,有的没有,收入监控体系完整性差。 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建议在我国加快建立全面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步伐:(1)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在法中明确规定所有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支付的个人收入情况。(2)结合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尽快出台扣缴义务人登记管理办法。(3)明确规定全年各类收入总额超过60000元的个人,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4)税务机关应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使用纳税人识别号。(5)尽快明确相关法律:税务局因工作需要,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查询个人储户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