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构想(2)
2017-09-27 01:07
导读:(一)税率水平的选择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的设计,我们认为,应重点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从现实国情出发,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前瞻性。我国现
(一)税率水平的选择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的设计,我们认为,应重点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从现实国情出发,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前瞻性。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均为33%,但由于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使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相差很大。应该说,内资企业目前的实际负担水平是比较合理的,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差不大。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和经济对税源的,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应在内资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的基础上适度降低,并暂时对外资企业保留部分引导性优惠政策,明确过渡的期限,使其总体税负在短期内不会有过大的增幅。 2.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保证所得税的收入水平。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大约保持在20%左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35%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29.4%的平均水平。相对而言,我国目前税收结构中所得课税的比重偏低。考虑到所得税对经济调节作用具有自身优越性,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应在维持现有所得税总体收入水平的前提下,适度降低税率,但不宜降幅太大,以保证所得税调节经济的能力。 3.加强国际竞争与合作,保持与周边国家税率相当或略低水平。理论上讲,一国的税率不应与其主要的贸易伙伴国差别太大。从我国主要的周边国家和地区来看,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的印度为40%,最低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16.5%,其他大部分周边国家如日本、马来西亚、韩国、泰国和新加坡等国的税率均在30%上下。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税率大多在25%~45%之间。另外,从世界税制的发展趋势看,降低公司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必然趋势,因为法定税率不仅影响纳税人对实际税率的感觉,而且影响跨国企业的税基在国与国之间流动。因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保持与周边国家税率相当或略低水平,这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
(二)税率形式的选择 所得税的税率形式设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比例税率;一种是累进税率。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根据我国大中小企业并存、化与手工业并存的格局,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并且应采用相对较低的税率。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再加上与宽税基搭配,降低税率对财政收入的总量影响不会很大。考虑到因素、周边地区情况、当前各国公司所得税税负逐步下降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加入WTO后的前景,可以作如下初步设想: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定为25%的比例税率,另设两档较低的全额累进税率20%和15%.具体为:年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全部所得按25%的税率征收;年所得额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全部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年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全部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
三、税基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即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没有专门对税基的确定作出明确规定,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财务制度有很强的依附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在税基的确定方面规定得比内资企业详细,但仍未列全。由此造成了现行所得税制的税基弹性较大,所得税收入的隐性流失较为严重。另外,由于内外资企业分别采取两套所得税法所带来的税基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也有悖税收的平等竞争、公平税负原则。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降低税率的同时,应坚持宽税基、便于管理的原则。可以考虑在原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规定基础上,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的部分程序性选择,适当作规范性调整,并充分体现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一) 体现税法与财务制度适度分离的趋势和要求 按市场化设计的新会计制度倾向于将财务管理的权限还权给企业的管理者,这在客观上加大了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核算结果的差异。而且,财务报表的编制与课征所得税的目标背离,也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难度。因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应将税法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适度分离。我国长期的税收实践经验也表明,以税收法规的形式规范计税所得能确保所得税的税基最大化。 当然,税法与财务制度适度分离,并不意味着税法完全独立于财务制度而存在。无论如何,财务会计为税务会计提供了一个起点,现在虽然有必要将它们适度分离,但在收入确定、成本费用列支、资产处理等财务核算性差异方面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分离的只应是在政策上需要限制或鼓励的项目,如免税收入项目、费用列支标准、加速折旧方法等政策性差异。因此,对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应在税收与财务会计之间的政策性差异上作出具体规定,并在税法实施细则中专章全面列出,以增强透明度,使其在征纳双方共同监督下得到规范化的执行。